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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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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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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应以原告提起诉讼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必要环节,举证一方可以提供在经常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借用、使用等合同;

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上须有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具名的时间,当地公安出具的暂住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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