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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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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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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的,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等,比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的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参加社保的证明、劳动合同等。

编辑:温燕

审核:石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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