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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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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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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呢?

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①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②  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③  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④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缴费收据等。

⑤  各种缴费证明等,比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

⑥  其他如受害人的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参加社保的证明、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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