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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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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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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证人证言等。

7、公司提供宿舍的,可提供宿舍管理协议等文件。   根据程建勇律办案经验,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但是,实践中,由律师携带律所的调查材料去派出所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暂住信息,往往不会得到公安机关的配合,如果暂住信息确实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由法院出面向公安机关调取或由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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