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司法解释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高法解释》
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提示〕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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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高法解释》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编者注:本司法解释由李青云律师独家解读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
【刑事诉讼代理】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刑事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规定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辩护律师不承担证明责任。新《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是“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删除了原《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司法解释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引用并作为裁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1997年6月23日发布施行) 第十四条 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执行日期:2013-05-04 颁布日期:2013-05-02 文号:法释[2013]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权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前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刑事案件管辖地最新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管辖地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章 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
2022最新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 目前,暂无关于刑事时效的司法解释,小编整理了刑法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
盗窃罪属于刑事案件,提起诉讼就是刑事诉讼。刑事法第240条和253条分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一)共同犯罪案件。必须依法改判的,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五)对事实清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你可以详细查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案件,也是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那么你知道刑事追诉时效司法解释,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有几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追诉时效司法解释,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有几种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一、何为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是通过刑法第九修正案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确定下来的罪名。 二、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对于虚假诉讼罪,暂时尚未有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规定。另外,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