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第一,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
第二,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第三,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
第四,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恶意诉讼的成立不应该以诉讼胜利为标志,因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自身不法利益的实现与诉讼胜利并没有因果联系,因此,只要是当事人满足前面四个要件,达到了其某种预期的目的,就应当成立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一是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一般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利用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由于认识错误做出的有损害于第三人权利的判决,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②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都是骗取法院的信任,利用法院的审判权,使法院基于其认识错误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当然它们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虚假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而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是滥用诉讼权利与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行为人有诉讼权利,故意利用这种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达到这一诉讼程序最终能够达到的目的,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其与恶意诉讼之间的区别在于:首先,滥用诉讼权利,前提是需要有诉讼权利,正所谓“法律赋予你权利,你才可以乱用”,在程序法中,只有拥有实体法上的权利的正当当事人才拥有诉讼权利。
恶意诉讼中,行为人是没用诉讼权利的,只是利用虚假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相信其有诉讼权利,实际上本身并没有诉讼权利。
其次,滥用诉讼权利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比如滥用回避权,起诉权,反诉权等。而恶意诉讼只能发生在诉讼的起诉和反诉的阶段。
再者,从诉讼的目的上看,滥用诉讼权利主要是为了达到本诉讼本身能够达到的目的,而恶意诉讼不仅是为了达到本诉的诉讼利益,可能还为了在案外获得其他利益或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恶意诉讼要求行为人具有恶意,并且实施了恶意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对于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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