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明确把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下图)。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由第九条可以看出,除国家外,其他人(法人、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享有不动产物权应当进行登记,形成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
当然,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亦有例外条款。
不动产登记生效的例外
《物权法》第28条~30条等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例外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以上三条规定的情形都是不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当进行不动产转让时,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先取得物权登记,在进行转让。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除以上不动产登记生效例外外,因为登记困难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其他例外。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由上述法条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物权生效以合同生效为要件,不要求必须进行物权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知,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无合同则无地役权;地役权的建立不需要登记,自合同成立生效时地役权生效,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实践中,还有一些登记生效的例外规定。如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没有说是享有抵押权还是一种债权优先受偿权。
2002年最高院《企业破产案件如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六)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尽管没有进行过户手续办理,不动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已转移到买方,不属于破产公司的财产。
2004年最高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执行人出售财产尚未办理登记,但无过错被第三人占有并支付相应价款的,不得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以上规定的情形必须符合《破产法》的第四章关于“债务人财产”的规定。
(附《破产法》第四章。)
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过户登记的第三人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这张情况正和上述相反,被执行人已购买并实际占有的不动产,如果全部付款,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部分支付价款,申请人向第三人支付或从该不动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并获得第三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实践中有这么一案例。
武汉A与武汉B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并对竣工后楼层和面积划分做了概况性的规定(不包括该大楼第一层);大厦建成后,A公司擅自将楼层出租、出售或通过司法程序、抵押等方式处分了部分楼层,其中将大厦一层预售给C公司,并办理了房产买卖合同登记,由于大厦没有取得房产证,故未能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后B公司与A公司就大厦楼层和面积划分达不成协议,将A公司告上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最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将大厦第八、六、四、五、三、一层等楼层划给A公司;判决生效后,作为案外人C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对该大厦第一层拥有所有权,A公司没有所有权。
该案中,A和B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依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两公司在大厦建成时享有对大厦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仅此三类),基于合作,共同投资的事实,依据物权法第八章关于共有的规定可知,两公司对该大厦按份共有或准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大厦,否则另一方不追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况且C公司并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不能主张对该大厦第一层享有所有权。
这一观点在最高院长**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中也有体现,该判决中明确指出合作开放的房地产为双方共有财产。
不动产物权特殊变更的生效规定1、因法律事件生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都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即在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物权没有变更,只有法律事件生效后,物权才发生变更。而对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物权变更执行,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人民政府的征收
不动产证的好处和坏处是:1.好处:不动产权属明确,权益更加具有保障,权属变更便捷,方便出租、抵押、转让等,可以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予不动产回报社会,土地可以得到合法流转;2.坏处:承担更多的税赋。
首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44号文的通知”的规定,规费和企业管理费都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其次,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主体均为企业而非自然人,自然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自然人请求法院判定发包人支付规费和企业管理费一般不予支持,但是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一定数额的规费和项目协调费。如能证明确实发生了规费,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之规定,医师必须经注册后,方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如医师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二年后才可以重新注册,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
【法律分析】:变更法人和股权转让可以同时办。变更法人代表一般属于备案事项,无需工商局准许。股权转让如果发生在股东之间,也是只要工商局备案即可。如果发生在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则需要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工商局需要审核相关内容。股权转让的关键在于税务变更,大多数地方税务局会要求对股权转让的纳税所得进行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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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因不动产物权产生纠纷,请求返还财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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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诉讼时效不超过二十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
好处就是意味着业主具有了房子的所有权,明确了他的不动产权属,自身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假如房子需要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的话,方便办理手续,还可以采用遗属和继承的方法把房子送给别人。坏处就是办理不动产证的时候,产生的税费会更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这样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不动产证的好处:1、买房者的不动产权属更加明确,更有保障;2、权属变更更加便捷,方便出租、抵押、转让等;不动产证的坏处:买房者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
1.乌鲁木齐房产大厦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高新北区东彩路639号(乌鲁木齐房产大厦2楼A区)电话:0991-31911013191102公交:乘坐503路,在中云公司下车2.米东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米东区三道坝南路336号(米东区政务中心2楼大厅)电话:0991-3301312公交:乘坐brt6路,在米东区政府下车3.乌鲁木齐县综合办公楼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991-5922590上述内容
很高兴为您解答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的问题如下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变更申请人的程序):执行依据指明的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或者继续执行程序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第十六条 (合议、听证、复议):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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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即依法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权均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六种权利,分别是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我国的《民法典》除对永佃权、典权没有规定外,对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依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方始牛效。非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者,未经登记,不得转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