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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解除合同及违约金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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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解除合同及违约金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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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解除合同及违约金如何判罚

【案例观点】

《土地租赁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解除权,且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故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案涉土地恢复至原状,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拆除、清空地上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归还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部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月2%明显超过原告实际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以每年租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从每年的8月1日起直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情简述】

2018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四至及租金,如乙方(被告)逾期交纳租金,乙方除应补交欠租金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原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三年租金及一年押金63245元,2021年8月1日起的租金,被告未进行支付。

庭审中,被告表示对于对欠付租金事实确认,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且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解除权,且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故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案涉土地恢复至原状,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拆除、清空地上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归还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欠付租金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确认被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欠付租金,其中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的租金按700元每亩每年,2023年8月2日起按840元每亩每年计算,该款由被告支付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并扣除被告支付的押金63245元。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部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月2%明显超过原告实际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以每年租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从每年的8月1日起直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英德市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英德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英德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清空涉案租赁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归还原告英德市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

三、限被告英德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英德市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支付2021年8月1日起的租金及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6838.38元,保全费1270元,合共8108.38元,由被告英德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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