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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为什么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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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为什么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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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限定了监察机关启动“留置”措施的实施条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四类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这四类情形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上述条款意味着,启动“留置”有四个前提,缺一不可。 前提之一是适用对象必须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嫌疑人。

前提之二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上述嫌疑人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即需要“补充调查”。

前提之三是上述嫌疑人必须或“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或“可能逃跑、自杀的”;或“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或“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前提之四是启动“留置”,必须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草案对启动“留置”如何进行审批,作出了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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