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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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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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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不起诉有五种:(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简称法定不起诉;(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简称酌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简称存疑不起诉;(4)重大立功不起诉;(5)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1.《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是“可以”,不是必须。这种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到17个刑法条款:(1)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7)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8)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9)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0)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1)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2)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15)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16)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7)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具备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又具备上述所涉刑法条款中可以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四、重大立功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五、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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