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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董事,总裁,董事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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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董事,总裁,董事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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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按规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得股权。

所以,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就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跟股东没有关系。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实

就是指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没有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需要注意地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就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

如果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被起诉,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就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没有存在这些材料,那么就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

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无力还债被起诉,公司股东可能就要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还包括很多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没有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是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况。

1.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股东会。董事长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会选出,其代表董事会领导公司的方向与策略。

2.执行董事,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3.总裁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相关负责人,对企业只有股份比例的债权责任。参与战略制定,直接进行公司的日常管理,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工作。

就职位高低而言,董事长职位高于执行董事,而执行董事高于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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