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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背景下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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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背景下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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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历来都是职务犯罪高发领域,有关研究表明,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四大群体中,国企是职务犯罪指数最高的。

随着近年国企进一步做大做强,资产规模的膨胀、经营领域的扩大、国企混改的推进,国企人员的职务犯罪风险在增加。《2017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数量较大,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8年《监察法》的出台、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国有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也属于监察法调整的对象范畴。

“国有企业”的内涵,也随之从原有《刑法》界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拟制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论,正式扩大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

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实际上,只要在国企中履行一定公务职责,哪怕你只是国企中的一名合同制聘用人员,不是正式的在编人员,都属于监察法的监察范围了,再也不存在披着国企的外衣、行使着国企的权力,还自以为不是国企人员可以为所欲为的情形了。

一言以蔽之,只要你在国企上班,一不留神就可能,哪天纪委监察委就找你谈个话。

国企人员罪名知多少?

刑法罪名469个,其中可以适用于国企人员的就有100多个。100多个!我也惊呆了。

很多企业人员只知道受贿贪污挪用等常见罪名,至多再了解到私分国有资产,对那些绝大多数隐藏在刑法中的罪名不得而知,不明就里的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名副其实的“法网”。

国有企业人员可触犯的罪名,大致有这么几类:

——贿赂类罪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占有类罪名: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

——挪用类罪名: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上面三类很多人都有认知,最容易忽视的是第四类,渎职类

比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等等,不一而足。

由此可见,国企人员的违法犯罪风险并不低,这也可以理解,作为国、集体资产的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履职尽职的同时,要知道风险在哪里,这些风险重则触犯刑律,身陷囹圄;

轻则违反党纪,影响政治前途。基于此,笔者将对国企人员的职务犯罪风险进行梳理,推出系列文章,特别是那些容易忽视的罪名,以便相关国企人员更加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身边的法律风险,预防职务犯罪,毕竟现在纪委监察委的审查调查还是很厉害的。

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作者: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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