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是否应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的问题,特别是最高法院200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而2009年最终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对此没有规定,导致理论和实务中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混乱;甚至有人认为,这意味着“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已被最高法院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理基础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根据意思自治签订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中包含安全保障方面的内容,业主也为此支付相应报酬,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可以约定为合同义务。
实践中,通常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会包含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物业公司也会为此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相关的保安制度、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控系统、对服务区域周边的围护设施加以完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保障工作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因此,一般而言,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基于普通的合同约定。
(二)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律上关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业管理的特别法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两条明确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范围,是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最低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排除上述规定,应为无效。
二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事实上,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身份,而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力”,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公司,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
因此,物业公司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二、判断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判定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这又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承诺、服务细则中有关于安保的具体规定,也应当作为考察其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
但按常理“保安不等于保镖”,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所维护的主要是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可能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对于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还应结合业主交纳的保安费数额、物业公司的安保能力、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以及在发生意外后物业公司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认定。
三、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从法律意义上讲,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小区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其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物业公司的保安不是警察,也不是保镖,不能将警察和保镖的义务强加于保安,保安业务属于服务性质,保安人员可以配备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但不准配备电警棍、手铐和警绳等;而且,即使是国家暴力机关的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完全防范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物业服务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应理解为是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性服务,这种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比率。
因此,如果凡是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物业公司就应当赔偿,对其来讲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只有当物业公司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也就是说其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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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建议您和物业沟通处理解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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