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开发商):_______乙方(业主):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停车位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
乙方房号:_______
容车规格:_______
容车载重:_______
车辆所有人: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车牌号:_______
紧急联络方式:_______
其他:_______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去拟购停车位实地看验,合同签订后,视为乙方已对此停车位的实际状况及其可使用的状态进行了确认且无疑义。
没有全面完工的,甲方将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供乙方参照。
二、使用期限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停车位出售的是长期使用权,使用年限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产权年限相同。
2、乙方在出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并同时欲将本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当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办理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手续。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万元后,即可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编号为号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2、该费用仅为公共用地占地使用费,不包含物业管理公司对车位的管理费、使用机械停车位所产生的电费及每年的维保费用。
四、交付_____日期
本合同签订且乙方付清款项后当_____日交付。
五、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_______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指定编号的停车位。
2、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停车位进行停车管理服务。
3、如乙方在出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并同时欲将本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便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_______
1、乙方有合同指定车位的使用权。
2、乙方在使用地下车位时必须服从物业管理规定。
3、停车位只用于停放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辆,超长、赵宽、超重等不符合存车条件的车辆,不得存入停车位。
4、乙方停放的机动车辆变更时,应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5、乙方不得在地下车位上清洗车辆,在停车位内修理车辆须经物业管理公司许可。
6、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
7、乙方不正确使用停车位或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停车位,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8、非经甲方同意和物业公司许可,乙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租借第三人使用车位。
六、管理责任
1、本合同为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甲方不承担人员、财产和车辆保管及停车服务义务,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在停车位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及车辆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管理停车位的物业管理事务由乙方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停车管理服务的合同。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提供地下停车物业管理费。
七、免责约定
1、在本合同期内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受业主大会决议导致履行不能或者变更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款的_____%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法人代表: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无需公证,物业即可办理。三方协议,要注意的是这车位没有被人保全。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3年10月,高某(原告)与北京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72.3万元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某办公商业用房。同日,双方签订《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地下停车位一个,该地下停车位用途为人防,未计入公摊面积,也未随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250000元,由原告一次性付清价款,原告还需按照
你好:小区卖的地下车位没有产权,只有签订一个商品房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买吗
现在随着大家购买的车辆越来越多了,那么为了方便人们停车,很多小区都会建设地下停车库,那么这类停车库是否能买卖呢,很多业主都不清楚,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地下车位允许买卖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地下车位允许买卖吗 1、一般来说允许买卖的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有产权的车位,也就是说购买了车位以后,即拥有了该车位的产权,会有车位单独的产权证,这种车位的使用年限是会自动
现在随着买车的人越来越多,那么停车的问题也成为一大难题,有条件的一般都会选择购买停车位,这样就能方便停车了,在买停车位的时候购买合同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地下车位的购买合同丢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地下车位的购买合同丢了怎么办 购车位合同丢了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复印另一方保存的购车合同,并加盖印章或签字。或者双方的合同均丢失的,可以重新订立合同
律师解答地下车位使用权的年限是:1、地下车位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其车位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为40至70年;2、地下车位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其车位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签转让协议的地下车位能否买卖第一,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因为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如此转让并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外其他所有权的转让在我国都是由租赁的形式作出的。第二,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合同,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方另外签订这样的转让合同,那么就会产生纠纷纠缠不清。车位是有产权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国有的,都是有产权证的。车
地下车位没有产权买卖是不合法的,即使是购买了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发现自己购买的车位是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可以与出售方协调撤销地下车位的买卖合同。如果发现开发商售卖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超过20年,属于部分不合法。(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因为种种原因不够买车位或车库,而租用他人的情况,这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租赁合同,本身内容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车辆租赁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
价格低于市场价的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节的,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超过20年,属于部分不合法。(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因为种种原因不够买车位或车库,而租用他人的情况,这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租赁合同,本身内容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车辆租赁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
对于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几年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按用途来确定,居住用地是七十年。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不同,分别设立。因此,对于正规住宅按照规划专属配备的正规地下车位,通常情况下产权为七十年。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车位的时候,要看清产权证书上登记事项。比如明确土地性质、年限、使用限制、是否涉及人防工程等。有些业主共同所有的场所改造的车位
如有问题请直接电话咨询本律师一、人防车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 2017 )粤13民终3654号1、当事人诉请的是涉案车位的使用利益而非转移所有权,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 2017 )粤08民终1350号( 2017 )闽民申2006号( 2017 )苏02民初63号( 2016 )鲁10
1、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2、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与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小区内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作为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外出售多余停车位;业主则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住户的专用权,一旦将来拥有私家车,将面临无
开发商破产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但即使这样的合同合法有效,不过由于开发商已经破产,其实际履约能力可能会严重受限或者失去但房屋买受人是可以凭据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力的
你好,开发商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有很多种最有可能的是该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必须要取得了该证以后方能对客户收取资金,并签订合同。你可以向开发商给你出示他们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在项目的《国土证》。如果,他们出示不了,说明开发商违规收钱,你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进行投诉!!!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
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要看车位是否归个人所有。车位分为能办出产权证和不能办出产权证的两种,不能办出产权证的归全体业主所有,个人是不能擅自转让的。能办出产权证的,归个人所有,车位所有人有自由处分权,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话,是可以转让的,有产权的,需要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
合同主体名称变更不需要重新签合同,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主体的名称变更不等于主体变更,非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此前签订的合同,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购房人应当知晓法律法规中关于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有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开发商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专门对此作出提示及表述,并不构成刻意隐瞒和欺诈。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
因此,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总体上来说,该协议也是无效的。观点二。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