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高某(原告)与北京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72.3万元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某办公商业用房。
同日,双方签订《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地下停车位一个,该地下停车位用途为人防,未计入公摊面积,也未随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250000元,由原告一次性付清价款,原告还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规定按月缴纳管理费用。
双方确认该车位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原告只享有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期从协议签订日期满20年止。期满后由原告免租金继续使用,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直至原告所购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
后,高某向北京某基层法院起诉称:案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以租代售合同;地下车库作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规定的配套设施,被告并非所有权人,被告与原告签订车位使用权转移协议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要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位款250000元。顾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加诉讼。
本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案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根据原被告间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相关内容,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即被告将案涉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过度给原告;
二是案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案涉工程地下停车位投资方虽非所有权主体,但其对己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享有使用管理收益权,本案被告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有权转让案涉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
根据最高院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案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无需公证,物业即可办理。三方协议,要注意的是这车位没有被人保全。
你好:小区卖的地下车位没有产权,只有签订一个商品房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买吗
(一)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超过20年,属于部分不合法。(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因为种种原因不够买车位或车库,而租用他人的情况,这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租赁合同,本身内容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车辆租赁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
(一)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超过20年,属于部分不合法。(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因为种种原因不够买车位或车库,而租用他人的情况,这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租赁合同,本身内容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车辆租赁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不想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
如有问题请直接电话咨询本律师一、人防车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 2017 )粤13民终3654号1、当事人诉请的是涉案车位的使用利益而非转移所有权,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 2017 )粤08民终1350号( 2017 )闽民申2006号( 2017 )苏02民初63号( 2016 )鲁10
甲方(开发商):_______乙方(业主):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停车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观点分析开发商交付的商铺物业不具备基本的配套设施,无法分割独立经营使用,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涉案商铺,签署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转让款及利息。案件基本情况 麦先生原在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介绍下受让了两间商铺,并签署了《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固定返租,后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约定已支付的两间商铺款项合并为一间商铺的款项,并由麦
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要看车位是否归个人所有。车位分为能办出产权证和不能办出产权证的两种,不能办出产权证的归全体业主所有,个人是不能擅自转让的。能办出产权证的,归个人所有,车位所有人有自由处分权,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话,是可以转让的,有产权的,需要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
车位有转让合同没有产权不能买,当事人可以进行租赁,一般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是无效的,车位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车位有转让合同没有产权能买么 车位有转让合同没有产权不能买,只能租赁,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车位买卖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产权证,物业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不得出卖。 二、车位有产权证吗 人防车位
我们都知道,在小区里面的车位都是需要购买的,个人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也可以对车位进行转让,那么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明确一点,一般小区的车位是列入公摊面积计算的,即不归任何单独个人所有,而是归小区里所有业主共有。因此,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小区的地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为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不采当然解除主义,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具备了合同解除的前提,要想使合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也是同样的道理,即使是存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法定解除事由出现等情况,也要以明确的方式通知交易
现在随着买车的人越来越多,那么停车的问题也成为一大难题,有条件的一般都会选择购买停车位,这样就能方便停车了,在买停车位的时候购买合同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地下车位的购买合同丢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地下车位的购买合同丢了怎么办 购车位合同丢了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复印另一方保存的购车合同,并加盖印章或签字。或者双方的合同均丢失的,可以重新订立合同
地下车位转让流程:1、带着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始购买发票,先到房管局网签。2、凭着网签后给的合同去地税局缴纳契税(3%)。3、再凭税务局凭证回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那么购买车位需要注意什么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合同双方方兹同意转让条款如下:1.甲方同意将位于 ____________的人防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方与开发商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甲方的一切权利义
律师解答地下车位使用权的年限是:1、地下车位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其车位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为40至70年;2、地下车位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其车位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1、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2、车位分为能办出产权证和不能办出产权证的两种,不能办出产权证的归全体业主所有,个人是不能擅自转让的。能办出产权证的,归个人所有,车位所有人有自由处分权,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话,是可以转让的,有产权的,需要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
1、车位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有效。首先,当事人一方为小区的业主,我国法律规定,小区内车位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另外,双方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人防车位使用权对外转让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廖某要求确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车位转让款15万元的诉请。2018年3月,原告廖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廖某向某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同日,双方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某开发商将案涉车位使用权转让给廖某,费用15万元,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车位交付时间等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