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何先生起诉称,甲市乙区XX街道XX社区265号房屋是我所建,其土地使用权于1991年依法登记在我名下。2003年,我与我的亲戚何某人,虽然曾签订过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以后双方又都反悔了,并且何某人当着我的面用笔把合同的签名划去作废了,我和被告何某人涉案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后来经何某人介绍,我曾允许他的亲戚王某人一家在涉案房屋居住过。近期XX社区实施旧村改造,何某人竟然和他的亲戚王某人联合一起,想趁机侵占涉案房屋。我和何某人及王某人经过一番争论,王某人一家于2014年11月从该房屋搬走,何某人却于2014年11月将两个旧沙发搬进了该房,并给该房屋上了锁,强占着该房不肯腾出,硬说他和我发生了涉案房屋买卖关系,房屋所有权归他。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我与被告何某人关于XX街道XX社区265号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2、确认我没有交付涉案房屋;
3、确认被告何某人没有交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
4、确认我没有XX街道XX社区265号房屋的处分权。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人答辩称:1、我和原告之间房屋转让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涉案房屋应当归我所有;2、原告的诉讼请求前后矛盾,并在本案审理期间多次反复难以自圆其说,从而可以证明原告是基于旧村改造这一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要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3、第三人参加诉讼,从原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档案看,到目前为止涉案房屋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而在2003年我和原告之间进行房屋转让时,原告未提及分家的事实。
因此,分家的事实是原告及第三人捏造的,第三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权利要求参加诉讼;4、蔡某不能既代理原告又代理第三人,本案中很明显原告与第三人的利益是相冲突的;5、原告的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其起诉,本案已经由(2015)城民初字第125号案审理过,本案的诉讼标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基本一致,因此原告的起诉相当于浪费司法资源,应当予以驳回;6、原告代理人系非农业户口,不是本村村民,不能作为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7、涉案房屋自2003年3月29日购买后,涉案房屋就由我保管至今,且原告在起诉我返还原物一案庭审笔录中已经确认房屋转让合同中签字系原告所签,在诉讼中第三人何某甲在明知的情况下并没有主张涉案房屋系何某甲所有。
第三人述称:我是原告何先生的儿子,1999年我与父亲何先生分家,涉案房屋分给了我,有当时的分家单为证。虽然当时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何先生名下,但是由于是父子关系,所以我也没有急着办理过户手续。近期XX社区实施旧村改造,我到社区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协议时,意外得知原告父亲何先生和何某人涉嫌签订过涉案房屋买卖契约,二人还因涉案房屋确权问题在贵院提起了诉讼。虽然如此,在2014年9月27日之前,我父亲和何某人都从来没有向我透漏过关于涉案房屋买卖的问题。到2013年村里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单上写着房屋××是我,我父亲和何某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直到2014年9月27日村里正式开始签订拆迁协议时,何某人才拿出他和何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说房屋所有权应当归他所有,但在2014年9月27日之前,何某人从来没主张他和何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更没有主张涉案房屋应当归他所有。涉案房屋已经分家分给了我,我父亲就没有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并且何某人名下已经有了宅基地,依法不能在购买房屋拥有多处宅基地。故请求依法判令:
1、确认本诉原告何先生与被告何某人签订的XX社区265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确认位于乙区XX街道XX社区265房屋归何某甲所有。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何先生与被告何某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XX村内的房屋一处转让给被告,该房屋位于XX村内265号,房屋转让费为伍万元,由被告一次性付清,本房房产证现已在XX村村委,由被告到村委办理变更手续,该合同底部落款甲方处有何先生签字摁手印,乙方处有何某人签字摁手印,立字人处有何XX签字摁手印,证明人处有何AA签字摁手印。
2003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今收到何某人买房定金伍仟元整”的收条。立字人何XX在(2015)城民初字第125号案庭审出庭作证时称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其本人起草的,签订合同时在场人还有何AA,涉案房屋共五间,协商转让价格为5万元,被告代其姐姐的亲家王某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证人何XX在庭审出庭作证时称其帮助原告草拟房屋转让合同时原告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由王某人居住,但从未见过王某人本人。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及原告何先生与被告何某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靳律师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发生于2003年,原告于2015年5月到法院起诉,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且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之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提交的王某人在涉案房屋居住期间缴纳的电费凭证、村委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均只能体现出王某人在涉案房屋居住过;证人何XX的证言虽称是由被告代王某人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是证人何XX作为立字人又称没有见过王某人,故对何XX称被告代王某人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说法不予采信;原告在诉状中认可其与被告何某人曾签订过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认为签订合同以后双方都反悔了,被告何某人当着原告的面用笔把合同的签名划去作废了,原告和被告何某人涉案房屋买卖关系已不存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靳律师认为,原告以该合同系被告顶替“王某人”与原告签订的、被告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反悔等为由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甲市乙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涉案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没有颁发,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没有颁发,原、被告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且原告提交的分家单系原告方单方制作,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被告,靳双权律师认为,原告提交户口簿、分家单以证明涉案房屋于1999年就分给了原告之子第三人何某甲,原告对涉案房屋没有处分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提交的声明系原告之妻徐金花单方制作,且原告之妻对原告出卖涉案房屋不知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故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处分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告以其妻子花女士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被告提交的定金收条上明确载明原告收到被告何某人定金伍仟元,原告对收到5000元的事实未予以否认,靳律师认为,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双方对《房屋转让合同》的履行;原告称被告未支付其购房余款4.5万元,但直至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十余年内未向被告主张行使相关诉讼权利,靳律师认为,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将收到的5000元退回给被告,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靳律师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何先生与被告何某人的XX街道XX社区265号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人何某甲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分家单等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系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原告在诉状中认可涉案房屋系由本人建设,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且第三人在庭审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综上所述,第三人无权对涉案房屋作出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第三人要求确认原告何先生与被告何某人签订的XX社区265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位于乙区XX街道XX社区265房屋归第三人何某甲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您好,根据现有描述我们难以给出具体意见,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详细描述一下,我会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意见!
对方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正常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1、可以、但是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2、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什么是“腾退”?腾退即协议搬迁、协议搬离。一般是指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开发商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腾退”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实现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它是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
1、可以、但是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2、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什么是“腾退”?腾退即协议搬迁、协议搬离。一般是指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开发商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腾退”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实现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它是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产权的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确权以后可以拆迁,但是二者并无关联。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确权以后可以拆迁,但是二者并无关联。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编者按:【裁判观点】尽管樊华举证证明刘佳购房时不具相应能力支付数额巨大的购房款,案涉房屋的款项系刘金锁、贺金兰支付,但基于刘金锁与刘佳为父女关系,且案涉房屋登记在刘佳名下,故刘佳基于其父刘金锁代为出资购买案涉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樊华主张刘佳购房时不具相应能力支付数额巨大的购房款的理由,不足以否定刘佳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判定。从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来看,刘佳购买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5月27日
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有效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买卖双方虽属不同村民小组,但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词】民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村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小组 同村不同组 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 有效【 基本案情 】梁平县蟠龙镇某村6组村民汪某恒与同村5组村民
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多年后能否反悔 具体看有没有过户。从法律适用上考察,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律师解答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按照以下要求签有效:1、确定买卖农村房屋合同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确定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确定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在确权的时候是否可以写儿子名字,一般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假如儿子已经成年的话,那么农村房屋确权时就可以写儿子名字,假如儿子还没有成年的话,那么农村房屋确权时就不可以写儿子名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原告诉称赵某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迟某耀、孙某静给付原告房款263.925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迟某耀、孙某静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1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以263.9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二被告。其中200万元于2014年6月11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余款63.925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付清。
1、农村房产证过户费用:转让方需要交征地管理费,0.75元/平方米;出让金;补出让契税,基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核收;土地出让合同印花税。受让方还需要交工本费;国有土地使用证20元/本;印花税;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等等。2、购买农村房屋时,必须满足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要件,除此之外,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助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优化及分配,进而为农民增收增益奠定夯实的基础。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
农村“房屋所有权”是如何进行认定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第一,就要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1、在册人口的认定。在册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批时该家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着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规则。《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
1、占用耕地的建筑农村土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等不同用途的划分,用途不同自然规定也就会不一样,然而在农村建设宅基地占用了耕地面积,那么占用的部分是属于违规违法的,一旦被发现这些已经建了的房子将不能进行宅基地确权。2.在农村需要注意农民是没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所以就没有交易买卖的权利,也就是用金钱买到的宅基地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确权的,所以农民的宅基地只能用作自家使用,不能随便进行财权交易。3.在旧的房屋宅基
律师解答继承的农村房屋一般可以翻新。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