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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但员工不交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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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但员工不交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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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条规定传达了以下几个信息:

一、劳动者在离职时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因种种原因不及时移交工作甚至以藏匿财务印章等手段要挟用人单位的则是无理要求,也是劳动者对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处置方式。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是: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该如何理解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如果劳动者不进行工作交接,就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事实上,如果员工没有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只是可以暂时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员工交接完工作了,还是需要进行支付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只是强调工作要交接,最多只是时间问题,用人单位无权实质上拒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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