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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之提讯、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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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之提讯、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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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之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

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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