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电动车作为千家万户必备的交通工具,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超标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出现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对于此类已经超出国家标准范围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当由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在河南省尚无省高院裁判或者指导意见给予明确指向,因此笔者搜索了近四年河南省内六个地市,七份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对“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的赔偿责任在河南地区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检索以期得到较为公平、合理、各地区较为认可的解答。
检索平台:法蝉
形成日期:2021年11月1日
检索结果:本报告包含河南省六个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共计七份近四年裁判判例如下
1 时某某、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07民终2937号
审理机构-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关于茹某某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具有强烈的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立法目的。
茹某某驾驶的车辆并非机动车,时某某、赵某某、石某某主张茹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应当认定为机动车并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涉案电动车在能够投保交强险的相关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 宋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04民终2426号
审理机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上诉人宋某某的上诉及被上诉人崔某某、张某某的答辩,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二审诉讼的争议焦点为:在本案事故中,宋某某、崔某某的责任承担问题。
1、关于涉案四轮电动车是否应当投保交强险问题。涉案四轮电动车虽然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属于为机动车范畴,但该鉴定系在行政领域理论上的界定,在民事赔偿中,由于电动车不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不能苛求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车辆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因此,对于宋某某请求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 赵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6民终826号
审理机构-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赵某某所提出的李书贵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应按交强险保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上诉理由。
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在现有机动车行政管理、电动车生产销售等社会实际状况下,目前本地区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超标的电动车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行驶证,也无强制要求投保交强险的规范。
李某某作为电动车所有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当然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将该责任归咎于超标电动车一方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合情理。
4 付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4民终2055号
审理机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付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有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
关于付某某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目的在于确认投保车辆的唯一性。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对电动车没有进行严格强制的管理,大部分电动车不能核发牌照。
商丘市银保监局及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本院的回函能够说明付某某驾驶的无牌号金马电动四轮车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能购买交强险。
因付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没有牌照,即使该车符合机动车的某种特质,因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能向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要求的重要事项信息,不能确定车辆的唯一性,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一审判决付文娜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5 罗山县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5民终3960号
审理机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结合诉辩双方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电动三轮车应否购买交强险;
2.朱某某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第一,本案中,朱某某驾驶无牌照中通快递统一标识的配送快递电动三轮机动车与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
朱智力驾驶的电动三轮电瓶车虽存在超过电瓶车通用标准的风险,但超标电动车系由出厂源头监管的空白导致,机动车管理部门也尚未对超标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对电动车承保交强险,且国家对这种不予承保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张某某及罗山中通快递营业部未能对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具有客观原因,主观上不具有未投保交强险的过错,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故一审判决张某某及罗山中通快递营业部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6 王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0民终190号
审理机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2、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一审对双方责任的认定是否有依据;3、一审确定误工费标准、护理人数是否有依据;4、上诉人刘军寨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4,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刘某某系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但该车辆不具备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超过非机动车相关标准的涉案车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投保交强险;
刘某某对未投交强险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为前提。
本案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并非可投保而未投保,因此,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刘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7 樊某、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0民终3599号
审理机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5、上诉人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5,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樊某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但该车辆不具备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超过非机动车相关标准的涉案车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投保交强险;
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未投交强险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为前提。
本案樊某驾驶的车辆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并非可投保而未投保,因此,一审判决樊某某、司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二审予以纠正。
案例检索总结
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可能面临较大金额的赔偿,因而国家出台交强险这一措施,旨在为受害者权益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也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减轻赔付压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动车进入生活后,为民众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一部分超标电动车成为了市场监管的漏洞。
目前市面上出现的四轮电动车,也即通俗所讲的老年代步车,在出厂时的各项材料中均是以电动车的身份进入市场,消费者本身对于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其以购买电动车的目的购买此类车辆。
这部分电动车在现实中被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机动车进行责任认定。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于此类实为机动车,却以电动车身份存在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作出支持,也无保险公司对此予以承保,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也未纳入此类电动车。
因此,此类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是基于客观现实因无法投保,而非可以投保而未投保,也即消费者对于未能投保交强险既不属于过失也不属于故意。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是“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既然尚无法律强制此类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基于客观现实也无法投保交强险,也便不存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因此,此类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温春晓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标的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的一种,而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电动车是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标的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的一种,而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电动车是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1、无责交强险赔偿是不影响下年度的保费,无责赔付是出于人道和体现“以人为本”制定的特殊的责任连带条款行为,即: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2、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
1.驾驶没有交强险车辆,可以处以暂扣机动车,并按照交强险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其机动车辆,通知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并且按照投保的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未投保交强险的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
1、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同一事故中多辆车辆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处理(案例分析一)【案例1】甲、乙各自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幸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甲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丙,乙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丁。事故责任经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丙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问题】丁应否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
在交通事故中自己付全责,评定十级伤残,对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以下额度内赔偿,最高1.21万元: 一、机动车交通强制险的赔偿额度: 1、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财产2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000元、财产100元。 二、己方人员受伤损失,只能在商业车上人员险投保额度内赔偿,未购买车上人员险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对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限额内损失如何承担,有以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则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机动车所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处罚】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是能打折的,交强险是根据投保人上一年的使用情况进行打折或者是上浮。在上一年不出事故的情况下打折。全国的保险公司交强险基本是一致的交强险新车第一年:950元,车船税是一年360,新车是按月份交税的,第二年你没出险的话,交强优惠10%,第三年没出险的话,交强险优惠20%第二年没出险的话,交强险优惠30% 如果第一年出险一次,第二年就不打折,还是跟第一年一样的交强险价格;如果出险两次以上(含两次)
1、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2、办理交强险后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保险标志、保险单)3、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4、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5、合同期满交强险标志自动作废,若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一、没买交强险怎么处罚1、没买交强险处罚如下:(1)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由交警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2)未能提供交强险凭证的车辆,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3)未交交强险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交警会扣1分、罚款200元并扣留机动车,车主需要缴纳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才能赎回车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1、只有交强险,车辆自己撞了,不赔偿。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不会。汽车出过一次险,第二年保费不会上浮,会维持头年的标准。如果不出险会优惠10%,其实也相当于变相涨了。如果车险客户在上年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车险保险期间没有发生已结案的赔款记录,则其投保可享受无赔款费率下浮优待,每年优惠10%,对于三年内未出险的客户,最多可给予30%的费率优惠。
交强险的赔偿只要有责任就要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三者的损失赔偿是不分责任比例的,只要应当购买交强险的车主一方是有责任的,无论是负次要、同等、主要责任还是全部责任都是一样的,都是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三者的损失分项(分为医疗项下、伤残项下和财产损失三项)进行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动用商业三者险的,才按照各自责任比例计算。交强险内不分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4条第一款,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车辆至投保后,并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1、交警会给行政处罚。2、赔偿问题如双方申请交警调解,交警会调解。3、如果对方未投交强险,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
1、摩托车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又没有缴纳机动车强险,就需要摩托车驾驶人自己承担按照交警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份额的责任。并且由于没有缴纳强险,交警会对摩托车车主进行行政处罚。2、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1、不算重复投保。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而商业车险则可根据自己的医院来买。2、一般车 主购买交强险之后还会再购买商业险补充保额,给车辆更更多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为交强险通常在购车之后就要求购买交强险,这是强制性的,并未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余地。3、若是被查到没有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的话,那么会给予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相应的处罚。至于商业保险当事人就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买不买买哪些,这些
交强险新车第一年:950元,车船税是一年360,新车是按月份交税的,第二年你没出险的话,交强优惠10%,第二年没出险的话,交强险优惠20%,第三年没出险的话,交强险优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