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临时用地不临时、侵占耕地红线、随意扩大临时用地范围、使用后复垦不到位等等相关问题普遍存在。为此,为了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自然资源部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下面,我们就结合该《通知》来浅析一下什么是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以及违反该规定时又会受到哪些处罚等。
一、临时用地的含义
了解过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人一定都知道,其实关于临时用地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有出现过,只不过并没有对此做出过多的规定,且也没有明确临时用地的含义,所以大家可能也不知道什么是临时用地。
不过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就什么是临时用地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通知》中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
《通知》中规定,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室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要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还需要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且还要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不能想占就占,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否则就违反了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且《通知》中还规定,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临时用地也是有使用期限的。《通知》中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也就是说,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也不能超过四年,不得将临时用地变为永久用地,用完之后需归还。
五、未及时复垦临时用地的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总之,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临时用地在用完之后必须要进行复垦,交回老百姓手中,不得打着临时用地的名义将土地变成永久用地并在上面进行建设构筑物,否则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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