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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证遗嘱后又立新遗嘱,哪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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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证遗嘱后又立新遗嘱,哪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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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证遗嘱后又立新遗嘱,哪个有效?设立公证遗嘱后悔了,再立新的遗嘱,新立的遗嘱有效吗?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继承纠纷案来看看。

万某强丧偶后,儿子万某龙聘请了保姆刘某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过了几年,万某强和刘某有了感情,决定要和刘某再婚。为此,万某强和万某龙父子决裂。

与此同时,为了感谢刘某,万某强还去作了公证遗嘱,声明自已去世后房子归老伴刘某所有。没想到,自从万某强立了这份公证遗嘱后,刘某态度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不仅日常相处十分敷衍,还对万某强吆五喝六。

即使万某强瘫痪在床期间,也是如此。

万某龙知道后,便决心将父亲接来自己照顾。万某强感动之际,自己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声明将财产要全部留给儿子。可惜,好景不长,万某龙和万某强关系缓和没多久,万某强就去世了。

万某龙持自书遗嘱办理房产之际,刘某持着公证遗嘱出现了。双方对房子的继承权争执不下,只能闹上法庭。

那么,法院究竟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本起继承纠纷案中,公证遗嘱是万某强对自己名下的房产所作的预先安排。其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房子归老伴刘某所有。在刘某的态度和行为转变之后,万某强对刘某已经有所不满,不愿再让自己的遗产由刘某继承。

后来万某强变更自己的意愿,亲笔写下财产全部归儿子所有的遗嘱,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该份遗书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因此,应当认为,该份自书遗嘱,有效地变更了之前的公证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应当以后设立的自书遗嘱的内容为准。

现在万某强已经去世,法院应当尊重其临终前的意愿,以自书遗嘱为准,认定财产由万某龙继承。

可见,即使先前设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也并不是必须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来变更先前设立的遗嘱。只要自然人具有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都可以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方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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