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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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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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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使用暴力手段采用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强奸,强奸精神病患者、孕妇、痴呆女等行为。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是指多次强奸多名妇女或者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是指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二人以上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基于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名女子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者在强奸妇女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

强奸罪是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伤残的严重后果。

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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