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概要:
因广西某国有公司改制,梁某作为该企业员工成为待岗人员,于1994年5月至2016年6月在家待岗。从2000年4月起,梁某的的生活费由该公司根据其内部《规章制度汇编》制定的标准进行按月发放。
而梁某的社会保险费直至梁某申请仲裁前,该公司才为其补缴至2016年6月止。2016年6月2日,梁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被告公司主动提出辞职请求,2016年6月29日,双方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因梁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尚未足额发放其生活费、社保等费用,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权利。
经过劳动仲裁裁决、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后,最终以该公司仅需向梁某支付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29日生活费1,306.67元,同时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1.本案作为劳动争议,主要关键点在于如下3点:
(1)梁某待岗后,公司是否需要向其支付待岗生活费?
(2)待岗生活费的性质是否等同于劳动报酬(工资)?梁某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限?
(3)公司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2.结合第一点的事实,透过上述问题可以得出如下答案:
(1)公司应当向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所以,参考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向梁某支付生活费。对此引申出下一个问题,公司向梁某支付的生活费的性质是否等同于劳动报酬(工资),以及劳动者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限为多久。
(2)生活费不等同于工资,且主张权利应当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被告主张,否则将不被支持,若劳动者在待岗期间在其他企业重新就业,则无权要求原公司支付生活费:
第一,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待岗生活费并非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即待岗期间生活费并非等同于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因此生活费并不等同于公司;
第二,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劳动报酬(工资)的主张不适用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生活费并非劳动报酬,若劳动者主张生活费的时间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则可能会不被支持。
第三,本案能取得胜诉的结果,是因为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查取证得知梁某在待岗期限与被告公司之外的企业形成劳务关系,获取劳务费,在此情况下,梁某则无权要求被告公司向其支付生活费。
三、律师提醒:
第一,作为劳动者,应当特别注意自身权利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时间,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人,所以作为员工更是应该如此,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作为用人单位,除本案公司改制的特殊情况之外,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公司应当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和社保等相关费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否则将明显一些列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风险;
第三,《劳动法》作为民事和行政相混合性质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地位是高于劳动者的,也可以说双方存在一个行政意义上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提供劳务获得报酬。
因此,法律从公平原则出发,从权利保护层面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要素。
如因工作致死,公司应赔偿,如与公无关公司则无赔偿义务,具体请看《工伤保险条例》
若构成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拒绝签订,并可以就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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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广西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旺,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博白县。法定代表人:B,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经过:原告广西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冷链公司”)诉被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1、首先应当明确,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发工资,只有按股份获取收益的权利;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任职,则是应该按照约定发工资的。3、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1)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2)其二,公司独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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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确实只给留几百元的生活费。如果被执行人有病需要治疗,可以向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说明情况,并提供医疗费发票、病历予以证明,相信法官一定会有考虑的。法官不是不通情理的。只要可以给申请人有所交代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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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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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得税香港公司的利得税就相当于大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香港目前实施两级制利得税率,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二、薪俸税香港公司的薪俸税就相当于大陆公司的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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