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在不适宜超车路段超车导致损害发生,虽然与受害人没有“接触”,但行为人不按规定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7年1月18日上午6时09分,原告占某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县六都乡街道路段,当同向行驶的由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时,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突然倒地,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7096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同年3月3日,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发时天色黑暗,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无非机动车道,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占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痕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综合相关证据无法查明原因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且万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万某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721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诉请的第一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万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原告占某受伤与万某驾驶的机动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占某与万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双方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责任。
1、“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万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意见与上述规定不符。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审判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同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明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不能成为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考量事故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占某在未确保安全行车以及不适宜超车的情况下超车,从而造成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倒地受伤的事实成立,原告受伤与万某违规操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万某驾驶的是货车,其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骑电动车的占某,在道路上行驶时万某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占某,所以本案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考虑万某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不轻于占某。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但已经有相应的法律体现了该原则,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在不适宜超车路段超车导致损害发生,虽然与受害人没有“接触”,但行为人不按规定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2017年1月18日上午6时09分,原告占某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县六都乡街道路段,当同向行驶的由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时,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突然倒地,造成原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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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道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如下: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
一、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汽车行驶超速是指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汽车的行驶速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速度,是一项违法行为。但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1172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2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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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之规定,行人擅闯红灯的行为属于主动型过错行为,因此,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等都属于主动型过错行为。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
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在不适宜超车路段超车导致损害发生,虽然与受害人没有“接触”,但行为人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 情2017年1月18日6时09分,原告占某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县六都乡街道路段,当同向行驶的由被告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时,占某驾驶的电动车突然倒地,造成占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交通责任划分不服,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在责任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责任划分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非接触交通事故的认定1、非接触交通事故的认定为,一方当事人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一方肇事后逃逸、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况的负全责);多方过错,按照过错大小承担主次责任;没有过错方,则无人有责。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那要看非机动车在什么车道里行驶导致追尾了。还要看机动车是不是故意导致非机动车追尾的。如果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追尾机动车,那么责任是非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追尾机动车,那么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故意让非机动车追尾机动车,那么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追尾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为准。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只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可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罚,不能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否则,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如果严重违章行为的,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单独处罚。如果造成
1、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汽车追尾的责任由后车负全责。2、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由前车负全责。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如果后车车速过快,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汽车追尾的责任由前车负全责。3、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
交通意外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首先,一般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以后,进入的是协商赔偿阶段或者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这个阶段没有多大的法律强制力,赔偿期限也可以由你们自由约定,这个阶段的赔偿法律没有强制期限。其次,如果对方车辆有交强险,你方如果没有人身损害,仅有财产损害的话,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最多只承担2000元的责任,剩下的还得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再次,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对方拖欠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认定怎么做 交通事故共分为3个档次划分 一、全责,就是福事故中的全部责任。也就是100%。 二、对等责任。就是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也就是各50%。 三、主次责任。主责承担7成的责任,次责承担3成的责任。也就是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 交通事故主次责如何处理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处理,可以按照以下标准: 1、双车事故,损失互赔,主次责任,责任系数70%对
代驾合同类似于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独立承担责任。另因代驾者与代驾公司构成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代驾出了交通事故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一、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事宜,
首先,一般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以后,进入的是协商赔偿阶段或者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这个阶段没有多大的法律强制力,赔偿期限也可以由你们自由约定,这个阶段的赔偿法律没有强制期限。其次,如果对方车辆有交强险,你方如果没有人身损害,仅有财产损害的话,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最多只承担2000元的责任,剩下的还得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再次,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对方拖欠
交通事故出责任认定书后什么时候赔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什么时候赔偿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申请赔偿调解的,应该自收到认定书10日内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