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在不适宜超车路段超车导致损害发生,虽然与受害人没有“接触”,但行为人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 情
2017年1月18日6时09分,原告占某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县六都乡街道路段,当同向行驶的由被告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时,占某驾驶的电动车突然倒地,造成占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占某被送到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7096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3月3日,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发时天色黑暗,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无非机动车道,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万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痕迹。
某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综合相关证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未作出责任认定,且万某驾驶的车辆与占某驾驶的电动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某赔偿其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7210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诉请的第一项损失,不足部分由万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 判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占某受伤与万某驾驶机动车有一定因果关系,判决占某与万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占某相应损失。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双方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责任。
1.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万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意见与上述规定不符。
2.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审判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同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明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不能成为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考量事故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占某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其在未确保安全行车以及不适宜超车的情况下超车,从而造成占某驾驶的电动车倒地受伤的事实成立,占某受伤与万某违规操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万某驾驶的是货车,其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骑电动车的占某,在道路上行驶时万某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占某,所以本案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考虑万某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不轻于占某。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但已经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体现了该原则,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如果说车辆没有出年审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不一定会影响责任的划分,那么在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时也是会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到的作用来确定的,同时事故的责任方也是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如果说当事人有酒驾或者醉驾的情况下也是会承担全部责任的。车辆未审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一、车辆未审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 车辆没年审,出了交通事故可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路口时未减速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果其他人没有交通违法的情况下,事故的责任由未减速的一方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路口时未减速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果其他人没有交通违法的情况下,事故的责任由未减速的一方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在不适宜超车路段超车导致损害发生,虽然与受害人没有“接触”,但行为人不按规定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2017年1月18日上午6时09分,原告占某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县六都乡街道路段,当同向行驶的由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时,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突然倒地,造成原告受
你好,可以向上级交管部门
未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这么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断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同样,也并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司机都要担责,这主要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从无接触交通事故来看,被认定责任的开车人,都存在过错,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过错,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和不文明驾驶行为。违停、乱用远光灯、该让行没有让行等等,这些违法行为,一旦成为事故发生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从因果关系出发,与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并不受到“无接触”的影响。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为:道路、主观上是过错或者是意外、结果是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虽然接触行为没有发生,但是因为对方引起了交通事故的产生,也是要应当承担责任。
无接触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依据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判断。如果是只有一方存在过错的,其为全责;双方均有过错的,具体再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出不可以调解。2、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未出时候进行的调解是属于程序违法,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出不可以调解.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未出时候进行的调解是属于程序违法,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1、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2、无接触事故,定责主要看原因;3、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断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4、并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司机都要担责,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车祸的处理流程具体如下:1、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
一、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方式,主要依照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和双方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行为进行划分责任。若其中一方在本次交通意外事故中存在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119条规定:意外交通事故指的是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因出现操作失误等过错或是意外,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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