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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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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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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汽车行驶超速是指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汽车的行驶速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速度,是一项违法行为。但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因此判断超速行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交警出的责任认定书来认定。   

二、超速行驶的扣分标准   1、一次记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二、一次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3、一次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三、超速行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7日,魏某与朋友肖某、汤某、胡某某等人在位于孝感市孝南区体育西路一餐馆聚餐饮酒。

饭后,魏某驾驶白色轿车离开,当晚9时30分许,魏某驾驶该车行至天仙路时,见前方有交警设立的执勤点,因魏某曾经酒驾被行政处罚,害怕再次受到处罚,在多名执勤人员一再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强行驾车高速冲岗,将正在路面执勤的辅警陈某某撞倒并碾压后逃匿。

陈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50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因交通事故严重颅脑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魏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分析   魏某在受到执勤交警拦截后,即应减速停车,但其却在所驾车辆制动性能良好,并安装有驾驶辅助系统,完全有足够时间制动减速的情况下并未减速,反而超速冲岗,最后造成被害人被其所驾车辆撞击、碾压致死。

本案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魏某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逃避检查所致,魏某主观上虽然没有撞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但其在强行超速冲岗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且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魏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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