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1、构成受贿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哪些人
1、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
利用职务去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构成了违法的事实。发现有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该怎么样追究相应的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广西目前还未出台相关标准,适用以上规定。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是否构成受贿罪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仍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此处的“及时退还或上交”是指行为人无受贿故意下的退还或上交,如受贿故意下的退还或上交,仍构成受贿罪。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收受他人钱物,但未为他人办事,是否构成受贿罪? 这首先要看收受人的主观思想及身份: 如果收受人主观上准备以自己的职务之便而作交换,则构成了受贿罪。 如果收受人没有职务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虽说主观上是以为他人办事而收受,但其因不符合身份条件,而不构成受贿罪。 如果收受人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钱物,则视为承诺,无论办事与否,均构成受贿罪。 其次要看所送钱物的内涵: 如果所送的钱物系
司法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会基于不同的原因在案发前退还或者上交在何种情形下可不认定为受贿罪?如何理解其中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为使法律人对上述问题有清晰的认识本期推荐权威案例并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学术观点推荐案例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仍构成受贿罪——陈某受贿案案例要旨:有受贿故意后退还或上交的,仍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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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在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人民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虽然没有对单位共同犯罪作出单独的规定。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与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某些犯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受贿中共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 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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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第一、二种情况中,行贿人的主观目的为谋取正当利益的,无论该正当利益有没有谋取到,均不构成行贿罪。第三、四种情况要注意索贿型行贿与主动行贿的区别,若是主动行贿,则有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均构成行贿罪;但若是索贿型行贿,只有被索贿的行贿人的确获得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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