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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确认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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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确认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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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确认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法律程序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一个医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五、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国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间隙性精神病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要确定精神病人行为能力,必须首先确定是精神病人,然后确定其精神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确有必要进行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

在离婚案中,如果原告是以被告患有精神病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而要求离婚的就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确认被告为精神病人后就要为其选定法定代理人;

原告没有证据,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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