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
于是有的人动起了歪脑筋,
改买卖为“永久租赁”,
这样的“妙招”可以吗?
基本案情
刘某晓与父亲刘某法、母亲韦某娥、祖父(已去世)、祖母等5人属于广西百色田东县某村同一家庭户,户主为刘某法。1991年10月,该户共分配得宅基地面积约402.11平方米,1992年12月刘某法办理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9年6月14日,为偿还家庭债务,刘某法、韦某娥与陆川县某村的吴某菊签订了一份《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刘某法、韦某娥自愿把属于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以10万元永久性出租给吴某菊。
签订协议后,吴某菊支付了“租金”10万元,并于2010年8月建设完成一幢两开间二层楼房及围墙,随后一直使用至今。
刘某晓认为,宅基地为家庭所有成员共有,父母在与吴某菊签订协议时未征得其与祖母的同意,且吴某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刘某晓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吴某菊拆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并退还宅基地。
法院判决
案件的焦点:刘某法、韦某娥与吴某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法、韦某娥与吴某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从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交易所指标的物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刘某法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所称租赁合同关系,吴某菊所支付的“租金”10万元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本案所指的宅基地禁止买卖,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且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享,具有身份关联属性,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居住权益的实现,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
吴某菊并非刘某法、韦某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菊拆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返还土地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应由签订《宅基地租赁协议书》双方另行妥善处理好损失赔偿问题后方才适合进行建筑物和土地返还问题的处理,故对刘某晓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或宅基地买卖合同均无效
现实生活中,与农民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所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同样,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无偿准予符合条件的村民使用的土地,村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不能随意卖出,买卖宅基地的合同,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
刘某法、韦某娥与吴兰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明确约定:刘某法将房屋永久租赁给吴某菊,全部租金付清后,不管过多少年,该房产的利益均与刘某法无关。
从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的达成的真实合意是永久性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并非在租赁期限内单纯使用宅基地。且上述永久租赁合同约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买卖行为,应按照农村房屋买卖规则认定所谓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故法院认为,本案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涉宅基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因此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金燕)
房主贷款还没还清的情况下,是不能卖。房主向银行进行房屋贷款时,是可以用购买房屋与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屋产权证由银行代为保管,则此时是不能将房屋进行交易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国家旅游局《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出境游旅游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以上提出解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之后提出解约的,由提出解除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额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1、如果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不去开庭,法院会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果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不去开庭,法院会缺席判决。 2、开庭,是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个过程。 原、被告必须在开庭时把证据向法庭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收到传票不去开庭,丧失了举证的机会,丧失了对对方证据质证的权
视法医的伤情鉴定结论而定
法律分析:医院检查没有做是可以退费的,目前国家的公立医院都能够做到这一点。只要拿着自己的缴费发票,到检查的医生那里告诉医生,你不想做了,让医生签名,然后写上原因就可以进行退费。最好是当天去退比较好,因为当天的电脑系统里面有你的就诊记录,如果隔天或者隔了很长时间去退,有的医院是有规定的,可能就不好退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不存在非婚生子女不能过政审的说法,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要履行同等的义务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对方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需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
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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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东西只是不想要了,一般是不可以退。但如果是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不对。物权法限定,公共部位出租收益应当归广大业主所有,业委会能够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出租,收益应当除去物业管理的成本外,全部归业委会用于小区公益或纳入专项维修资本账户,物业公司的提供的服务成本无这么高,不应当获到这么高的收入。小区公共部位收益收入、酬金制物业收入支出、专款专用账目必须公开,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小区的收益由于补贴物业服务成本增加,而物业费长久无涨价的,应当经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闲置不能买卖,但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盘活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转让需要满足一户一宅,在村集体内容转让等条件。宅基地能互换,但是需要在村集体内容互换。 一、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闲置可不可以买卖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闲置不能买卖,但是可以受让,有很多的限制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 2.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村土地的规范化使用及管理也被推上了日程。自然资源部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一、乱占耕地建造房屋 农村里因兄弟分家、宅基地不够的情况很常见,一些农民就将房屋建在了耕地上。但这种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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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未解决的必须先解决再确权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农民的宅基地的归属争议问题在农村广发存在,多占的,权属不清的,继承的等,这部分有争议的宅基地不能够进行确权,要等纠纷解决之后才能够确权。2.新批宅基地不能确权目前宅基地的使用原则是一户一宅,如果农民获得新批的宅基地,但是旧的宅基地还在使用,没有归还的,也不能够进行确权。小花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下,其实这种很好解决,父母
有两个途径:向城管投诉或者起诉
这种情况属于不确定的因素,有客户被敲诈勒索过。可以暂时不要理睬,等他们起诉后再联系我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