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鉴定无法确定是否修改
左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加抽剥术后疑肺动脉栓塞死亡。
2016年6月7日,马鞍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监督四科作出“关于协和医院患者杨某死亡事件有关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住院病历是否造假情况的调查。
通过对患者杨某住院病历的调查,并邀请市医疗文书质量控制中心相关专家审查确认,病历中出现3个住院号;患者手术结束时间与返回病房时间略有不符;
4月6日尿沉渣检验报告单无审核者签字;4月5日沟通记录无患者签字;给患者使用多巴胺的时间,短期医嘱单与执行医嘱相符,与护理记录有出入;
护理记录后2页重抄并只有一人签名,且未见原始记录等问题,存在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书写不规范,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的相关规定。
对协和医院住院病历中存在的不准确、不规范行为,马鞍山市卫计委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要求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
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中患者杨某2016年的病程记录、检验报告、检查报告各条记录的创建、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进行鉴定。
该鉴定中心收取鉴定费21000元,鉴定意见:在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所使用的电子病历系统中患者杨某(住院号:1600604)病程记录、化验单、超声检查记录创建及修改相关信息见表1、表2、表3。
表1:(大隐静脉入院记录2016/6/1、11:28:23;大隐静脉首程2016/11/25、11:00:09;
沟通12016/4/5、13:59:00;手术同意书〈外科〉2016/4/10、23:52:11;大隐静脉手术记录2016/4/10、23:23:16);
表2:(样本号20160406MBY008、检验时间2016/4/615:15:17、接受时间2016/4/615:15:14、审核时间2016/4/615:15:18、打印时间2016/4/615:15:20;
样本号20160406MYA002、检验时间2016/4/614:48:21、接受时间2016/4/614:48:03、审核时间2016/4/614:48:22、打印时间2016/4/614:50:31;
样本号20160406NCZ001、检验时间2016/4/68:29:36、接受时间2016/4/68:29:20、审核时间NULL、打印时间2016/4/68:48:23;
样本号20160406SFB003、检验时间2016/4/68:18:47、接受时间2016/4/68:17:58、审核时间2016/4/68:18:20、打印时间2016/4/68:24:54;
样本号20160406SHA015、检验时间2016/4/610:59:27、接受时间2016/4/610:59:14、审核时间2016/4/610:59:27、打印时间2016/4/610:59:31;
样本号20160406XNA001、检验时间2016/4/68:48:10、接受时间2016/4/68:47:17、审核时间2016/4/68:47:44、打印时间2016/4/68:54:54;
样本号20160407LCA007、检验时间2016/4/78:20:59、接受时间2016/4/78:20:43、审核时间2016/4/78:21:00、打印时间2016/4/78:59:59);
表3:(超声号200841205、标识号41497、超声图像最后修改时间2016/4/68:29、“diagnose0.rtf"文件最后修改时间2016/4/287:24;
超声号200841225、标识号41517、超声图像最后修改时间2016/4/615:48“diagnose0.rtf"文件最后修改时间2016/4/615:52;
)。
2017年6月6日,一审法院向上述鉴定中心发函,希望能对鉴定意见书内容用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希望具体到修改的内容及时间。
2017年6月12日,该鉴定中心的情况说明中写明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管理病程记录的“临风电子病历"系统无保留病程记录历次修改痕迹的功能,检验发现鉴定意见书表1中五条记录的最后修改日期,无法进一步具体到修改的内容。
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管理化验单的“卫联检验管理系统"记录的化验单记录的检验时间、接收时间、审核时间和打印时间如鉴定意见书表2所示,但系统未记录化验单记录的修改时间及内容。
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管理超声检查记录的“超声医学影像工作站"采用文件形式分别存储超声图像和诊断文字,相关文件的修改时间如鉴定意见书表3所示,根据现有数据无法判断文件修改的具体内容。
另,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该中心研究后认为:由于送鉴病历材料真实性存在争议,且未见杨某的尸体解剖报告,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故退卷。
一审法院认为,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电子病历的修改时间已经鉴定部门鉴定,是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无法查明。且该医院未对修改时间作出合理解释,另纸质病历亦出现三个住院号,患者手术结束时间与返回病房时间不符,沟通记录无患者签名,护理记录与短期医嘱单,执行医嘱有出入,护理记录的后2页系重抄,并只有一人签名且未见原始记录,故使得计长珍、计长春对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病历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对病历不认可,应当推定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存在重大过错。
2.关于患者杨某死亡原因,因该案无尸体解剖报告,无法判断其死亡的真正原因。现双方均认可系急性肺动脉栓塞死亡,属于手术并发症。
综上,一审法院推定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在医院举证对患者杨某死亡原因上具有不利影响,故酌定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承担70%的责任。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马鞍山协和医院提供的电子病历在事故发生后有修改记录,且该系统无保留病程记录历次修改痕迹的功能,无法还原出修改之前的病历,其所提供的纸质病历也存在重新抄写的情况等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当由马鞍山协和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其具有过错。
虽然推定马鞍山协和医院有过错,但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还需结合尸检报告等予以确定。
因没有进行尸检,一审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酌情认定马鞍山协和医院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5民终992号】【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需要立案的,没有过追诉时效
基本案情: 患者李某,女,1946年8月10日出生,系原告张某母亲。李某因“反复胸痛7年余”于2018年10月10日至甲医院诊治,当日甲医院门诊以“冠状动脉性心脏病”收治入院治疗。2018年10月20日,甲对患者李某行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术,术中穿刺过程中,李某突发意识丧失,呼叫不应。经神经内科会诊,行头颅CT检查后显示“左侧额顶颞叶及半卵圆区脑出血考虑,局部脑疝形成”。又请神经外科会诊后,经与其
运行中的电子病历是可以修改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修改电子病历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
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实践中,经常会有患方指控医院伪造病历,但因为纸质病历太过“完美”,患方找不到证据来证明纸质病历伪造,于是想到电子病历。一、哪些情形患方可以怀疑电子病历伪造呢?1.前后矛盾。诊疗过程中,医生的沟通前后矛盾,而病历只记录了医生后面沟通的信息,没有记录与前面存在矛盾的信息。例如前面医生告知目前考虑什么病,需要实施什么诊疗方案,后面发现误诊了,做了错误的治疗,再次沟通考虑新的疾病,新的诊疗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7条之规定,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否则可能影响病历真实性的认定。 法律依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七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
运行中的电子病历是可以修改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修改电子病历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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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方对责任划分无法统一意见,那么将以鉴定意见为准。如果以工伤为由要求赔偿,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则可以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好,这个要视情况而定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进行调查
行为人的诈骗数额无法确定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并且依据涉案财物价值和犯罪情节定罪量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正常的生活中,医疗纠纷事件并不少见。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 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纠纷。 那么医疗纠纷如何调取电子病历?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纠纷如何调取电子病历 1.打开皖事通APP,定位所在城市,点击搜索栏。 2.搜索“电子病历”,点击“电子病
民事诉讼:二审原告撤诉后,一般是不能再次起诉。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你好,若查证属实,家人若帮助偿还债务并退赃,办案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酌情量刑。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9条之规定,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但是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更换、升级等情形,可能导致电子数据存在异常,建议一旦发生纠纷,尽快提取并固定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判决确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并指使他人作伪证,致使人民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认为,只要
司法鉴定印章鉴定收费标准,十万以上按照1%收费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第一条规定:法院收的是起诉费和案件审理费(也就包括鉴定),收取的费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院文件规定执行。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
一、私下达成执行和解未经法院确定是否有效1、执行和解需要经过法律的确定,才能生起法律效益。不经法院确定是否有效的执行和解,是无法避免后续因无法律效益而产生的问题纠纷,因此,私下达成执行和解未经法院确定是无效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
律师解答电子病历保存不少于15,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算,这是门诊病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
只要是同一个人字体什么时间都能鉴定出来,笔迹鉴定国家有规范。可以看看参照了解。 《笔迹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2-2010 ,说的很详细, 3.2.1 书写活动:书写活动是人类言语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运用语言,通过手写文字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种书面言语行为。 3.2.2 书写符号系统:指书写活动中用于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切文字、符号、图形、绘画等书写形象系统的总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