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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鉴定无法确定是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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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鉴定无法确定是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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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鉴定无法确定是否修改

左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加抽剥术后疑肺动脉栓塞死亡。

2016年6月7日,马鞍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监督四科作出“关于协和医院患者杨某死亡事件有关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住院病历是否造假情况的调查。

通过对患者杨某住院病历的调查,并邀请市医疗文书质量控制中心相关专家审查确认,病历中出现3个住院号;患者手术结束时间与返回病房时间略有不符;

4月6日尿沉渣检验报告单无审核者签字;4月5日沟通记录无患者签字;给患者使用多巴胺的时间,短期医嘱单与执行医嘱相符,与护理记录有出入;

护理记录后2页重抄并只有一人签名,且未见原始记录等问题,存在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书写不规范,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的相关规定。

对协和医院住院病历中存在的不准确、不规范行为,马鞍山市卫计委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要求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

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中患者杨某2016年的病程记录、检验报告、检查报告各条记录的创建、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进行鉴定。

该鉴定中心收取鉴定费21000元,鉴定意见:在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所使用的电子病历系统中患者杨某(住院号:1600604)病程记录、化验单、超声检查记录创建及修改相关信息见表1、表2、表3。

表1:(大隐静脉入院记录2016/6/1、11:28:23;大隐静脉首程2016/11/25、11:00:09;

沟通12016/4/5、13:59:00;手术同意书〈外科〉2016/4/10、23:52:11;大隐静脉手术记录2016/4/10、23:23:16);

表2:(样本号20160406MBY008、检验时间2016/4/615:15:17、接受时间2016/4/615:15:14、审核时间2016/4/615:15:18、打印时间2016/4/615:15:20;

样本号20160406MYA002、检验时间2016/4/614:48:21、接受时间2016/4/614:48:03、审核时间2016/4/614:48:22、打印时间2016/4/614:50:31;

样本号20160406NCZ001、检验时间2016/4/68:29:36、接受时间2016/4/68:29:20、审核时间NULL、打印时间2016/4/68:48:23;

样本号20160406SFB003、检验时间2016/4/68:18:47、接受时间2016/4/68:17:58、审核时间2016/4/68:18:20、打印时间2016/4/68:24:54;

样本号20160406SHA015、检验时间2016/4/610:59:27、接受时间2016/4/610:59:14、审核时间2016/4/610:59:27、打印时间2016/4/610:59:31;

样本号20160406XNA001、检验时间2016/4/68:48:10、接受时间2016/4/68:47:17、审核时间2016/4/68:47:44、打印时间2016/4/68:54:54;

样本号20160407LCA007、检验时间2016/4/78:20:59、接受时间2016/4/78:20:43、审核时间2016/4/78:21:00、打印时间2016/4/78:59:59);

表3:(超声号200841205、标识号41497、超声图像最后修改时间2016/4/68:29、“diagnose0.rtf"文件最后修改时间2016/4/287:24;

超声号200841225、标识号41517、超声图像最后修改时间2016/4/615:48“diagnose0.rtf"文件最后修改时间2016/4/615:52;

)。

2017年6月6日,一审法院向上述鉴定中心发函,希望能对鉴定意见书内容用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希望具体到修改的内容及时间。

2017年6月12日,该鉴定中心的情况说明中写明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管理病程记录的“临风电子病历"系统无保留病程记录历次修改痕迹的功能,检验发现鉴定意见书表1中五条记录的最后修改日期,无法进一步具体到修改的内容。

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管理化验单的“卫联检验管理系统"记录的化验单记录的检验时间、接收时间、审核时间和打印时间如鉴定意见书表2所示,但系统未记录化验单记录的修改时间及内容。

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管理超声检查记录的“超声医学影像工作站"采用文件形式分别存储超声图像和诊断文字,相关文件的修改时间如鉴定意见书表3所示,根据现有数据无法判断文件修改的具体内容。

另,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该中心研究后认为:由于送鉴病历材料真实性存在争议,且未见杨某的尸体解剖报告,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故退卷。

 一审法院认为,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电子病历的修改时间已经鉴定部门鉴定,是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无法查明。且该医院未对修改时间作出合理解释,另纸质病历亦出现三个住院号,患者手术结束时间与返回病房时间不符,沟通记录无患者签名,护理记录与短期医嘱单,执行医嘱有出入,护理记录的后2页系重抄,并只有一人签名且未见原始记录,故使得计长珍、计长春对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病历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对病历不认可,应当推定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存在重大过错。

2.关于患者杨某死亡原因,因该案无尸体解剖报告,无法判断其死亡的真正原因。现双方均认可系急性肺动脉栓塞死亡,属于手术并发症。

综上,一审法院推定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在医院举证对患者杨某死亡原因上具有不利影响,故酌定马鞍山市医学会协和医院承担70%的责任。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马鞍山协和医院提供的电子病历在事故发生后有修改记录,且该系统无保留病程记录历次修改痕迹的功能,无法还原出修改之前的病历,其所提供的纸质病历也存在重新抄写的情况等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当由马鞍山协和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其具有过错。

虽然推定马鞍山协和医院有过错,但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还需结合尸检报告等予以确定。

因没有进行尸检,一审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酌情认定马鞍山协和医院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5民终992号】【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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