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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承诺一楼送花园是否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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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承诺一楼送花园是否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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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开发商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约定给个别业主,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开发商进行查处;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发商无权处分业主共有的财产,因此开发商和一楼业主的约定属于无效。

当然有些高档别墅小区规划审批时,就在每户楼前有绿地花园,开发商出售房屋时赠送花园是合法的,因为开发商已经把花园开发成本计算在房价里。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小区的绿地应归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

《物业管理条例》第 27 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一楼业主认为其与开发商之间有约定而提出抗辩,因其约定本身无效,所以不能对抗其他业主对绿地拥有共有权,若其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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