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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自习趴在桌子上,老师看见后,给学生三拳打在脸上,老师请家长去学校,家长去的时候,该老师把学生赌到墙角又打了学生几下,家长把他们分开并问老师的事情经过,老师在家长的面前把学生说的一文不值,后来,家长找到班主任,向班主任反映情况,老师打孩子的脸,班主任却说没有规定老师不能打学生的脸并让家长把学生领回了家,请问老师这样做对吗

问题描述

学生上自习趴在桌子上,老师看见后,给学生三拳打在脸上,老师请家长去学校,家长去的时候,该老师把学生赌到墙角又打了学生几下,家长把他们分开并问老师的事情经过,老师在家长的面前把学生说的一文不值,后来,家长找到班主任,向班主任反映情况,老师打孩子的脸,班主任却说没有规定老师不能打学生的脸并让家长把学生领回了家,请问老师这样做对吗
1个回答

您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首先可以与学校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需帮助,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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