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疑罪从无规则
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出发,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
如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体现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2控方举证规则
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他们虽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人员承担的;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当然,若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举证。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137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些规定都说明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
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3沉默权规则
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也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
沉默权规则又与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既然犯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他们就不应被拷问、被逼供,也不会被拷问、被逼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询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为被告人有罪。
沉默权最早渊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现在不少国际文件都有规定。而在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当前刑事诉讼法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而是在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等规定的同时,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真正地完整地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容,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确定有罪之前都应把其当成无罪的人对待,即推定为无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判断有罪。”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吗?我觉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而已。因为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在确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而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实际上,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表现了一种存疑的态度。即不能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2、《发法通则》第一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1、无罪推定原则具体表现为诉讼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任何人本身都不能成为自己追诉的对象。并且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
五定原则是什么?“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 即:如下 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 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 3.定责任及责任人:
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还没有被判决之前都是认定为无罪的。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意义不同,是否决定起诉、是否无罪。 一、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提醒您,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
无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推定为无罪,主要作用是防范错案,并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事实上就是要求要客观中立的办案;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区别是疑罪从无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而无罪推定是较为抽象的。 一、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
关于什么是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一切犯罪行为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人民法院专属定罪。首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
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法律上的过错如何认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过错推定原则构成条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在我国的侵权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过错推定原则是法定的归责事由,在诉讼中,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此时是需要自己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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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不适用于行政处罚,只适用于刑事处罚。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区别是两者的定义不同和确立的意义不同。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具体内容,主要意义是在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并且也证明不了被告无罪的,可以推定被告无罪。 一、疑罪从无适用于行政处罚么 疑罪从无不适用于行政处罚,适用于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侦查阶段: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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