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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方_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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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方_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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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答辩人:刘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陕西省XX县XX镇XX村X组。联系电话: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XX市XX区XX路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刘X与被答辩人XX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二审程序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求,作出如下答辩: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曾经按月发给原告工资,一审时原告已经提供了银行流水举证。银行流水经过一审法院当庭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已经被一审法院认可。

答辩人刘X就是通过领取被答辩人给的工资才能够全家迁到XX市XX县,维持生活。

二.被告与案外人刘#签订的《喷浆立架班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是2016年签订的,不足以调整刘X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

在一审庭审的时候,三位证人已经出庭作证,证明在工作期间,工作内容是被答辩人安排,工资是被答辩人发放,工资的多少和升降由被答辩人决定。

此外,三位证人也已经证明因为时间的推移和建筑行业工程的复杂多变性,原来刘#承包的工程,施工的地址和原来施工的内容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根据被告提供的承包合同定案,认定事实准确无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被答辩人扣押每一个劳动者的身份证,只有出门办事才给,表现出了严重的管理行为。扣押身份证和缴纳押金,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被答辩人对法律明确规定违法的行为明知故犯。

劳动者的行动自由受到严重管制。侧面说明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是劳动关系。

四.《承包协议》第六条第(4)款中“甲方有权对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工人进行解除劳务关系,对不服从工作指挥的工人进行处罚或开除,乙方再派人更换”的条款足以说明,答辩人是接受被答辩人管理的工人。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合同具有相对性,答辩人刘X不是合同相对方。请问,被答辩人的合同相对方既然是案外人刘#,为什么要通过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外的工人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约定开除,处罚,更换,解除合同等管理措施?

该合同本身就是以劳务为名,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一种手段。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更加没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一审庭审中证人已经证明,答辩人及全部工友的身份证原件都在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高建辉手中。

每次离开工地办事,要向高建辉索要身份证,由高建辉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身份证。那有平等主体之间,劳务提供方会因为劳务关系被迫向劳务获取方交出身份证的?

此情况,合议庭通过查询一审笔录和庭审录像查真相。

四.劳动关系从来不限于书面形式,本来也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上诉状中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刘X没有招工表,被答辩人没有从来为答辩人刘X缴纳过社保,这是自身违反劳动法的过错行为。

以自身过错要求他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答辩人认为不能因为其违法行为作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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