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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共产党员不能参与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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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共产党员不能参与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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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少数党员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的现象,有的甚至带头和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这违背了党的原则和纪律要求,是错误的。

许多人集体上访,极易引发过激行为,为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既不利于解决矛盾,又对上访群众所在地区、部门和上给领导机关开展正常工作很不利。

而党员参与其中,对集体上访会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不良影响和危害更大:一是会增加集体上访发生率。党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群众中产生较大影响,党员参与带头或组织群众上访,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

即使是被动参与,也会在事实上给上访群众起着壮胆、领路的作用。二是不利于党内保持团结统一的形象。党员参与集体上访,既给上级组织处理问题增加难度,又易使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党组织产生离心倾向,还会严重影响党组织的威信。

对于这些消极影响和危害,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不可掉以轻心,听之任之。  少数党员参与集体上访,其原因主要是存在模糊认识。

有的认为通过集体上访,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提出要求,这是党员的民主权利。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党是一个具有严密组织和严肃纪律的党,党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党的根本利益。

应当承认,党员确实具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党员内正常的渠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以不损害党的根本利益为原则。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这是每个党员的责任。我们不能将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不能把权利理解为可以不受任何纪律约束的自由主义行为。对一般群众集体上访,我们虽然不能硬性禁止,但党员必须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不仅不能参与其中,而且要积极引导,做深入的思想工作。

有的同志认为,党员参与集体上访,是维护群众利益,反映群众要求,属于正当行为,无可指责。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应当看到,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地当地政府制定的一些正确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改革举措一时不理解,误以为是侵犯了他们的利益。

对此,作为党员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讲党性、讲大局、讲纪律,对一些不理解党的政策的群众,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理解改革、支持改革,而决不能采取集体上访的办法对政府施加压力。

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集体上访,是由于一些党组织的工作没有做好或者是干部自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造成的,群众意见很大,而基层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调查不及时,处理不得当,或者解决不彻底,群众对在基层解决问题失去了信心,便采取集体上访的办法。

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党员确实有责任、有义务、实事求是的向上级组织反映群众的呼声和有关情况,维护群众的利益,有根据地揭发、检举任何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但这种揭发、检举,向上反映情况,也必须通过党内正常途径,如果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会严重地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党员不仅自己不能这样做,而且还要向群众宣传集体上访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对群众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正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所指出的:“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党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并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

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用《党章》和《准则》来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参与集体上访,更不能带头或组织群众集体上访。

  党员参与群众集体上访,也反映出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不够的问题。如有的长期不组织党员学理论、学党的基本知识;

有的发扬党内民主不够,党内事务很少让党员了解和参与;有的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参与集体上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但不教育,不劝阻,反而怂恿、支持,甚至组织上访,等等。

这种状况必须加以纠正。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同时,要对党员进行《党章》和《准则》再教育,使每一个党员都熟悉党内生活的基本规矩和党内的各项纪律,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要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经常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党员的思想脉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现党员有参与集体上访苗头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关心群众疾苦,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防止和消除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因素。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权威释义(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1年第4期)

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

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释  义】本条是关于党内监督权的规定,党内监督权是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本条分为三款,规定了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的主要方式及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

第一款规定党员有权开展批评。一方面,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权发表批评意见,也可以形成书面材料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提出批评,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有权在民主评议时,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党员也有权开展批评,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

第二款规定党员有权揭发、检举。揭发、检举的对象是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针对的是违纪违法行为,并且可以要求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处理、处分。

同时,揭发、检举必须“负责地”提出,做到实事求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第三款规定行使党内监督权的纪律要求。

针对有的党员不正确行使、滥用监督权,为制造或扩大影响,在互联网上随意发布相关信息甚至是恶意传播,损害其他党员名誉和党组织声誉的问题,本条针对性明确纪律要求,强调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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