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议、批准、颁布、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四条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
(四)体现改革精神,推进技术进步;
(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等,但是不得称规章、通知、通告或公告。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办法见附件
1.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封面、扉页、目录、前言、正文、附件等组成,其中前言和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省略。封面版式及要求见附件
2,内容版式及要求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批准和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组织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起草者)进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第二章立项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内容,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向组织起草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名称;
(二) 制定的依据;
(三)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 拟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
(五) 计划完成时间;
(六) 推荐的起草者;
(七)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条 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负责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任务书的要求,组织起草者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起草者在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对外公示等多种形式。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日期等。
第十七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注意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衔接。如果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将被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代替,必须在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作出废止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同时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 以下内容:
(一)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二) 起草过程;
(三) 起草者、起草组织人等基本情况;
(四) 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 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
(六) 主要内容解释;
(七) 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起草者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工作后,将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提交给组织起草单位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十条 组织起草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相关说明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
第四章 审查、征求意见与审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符合本导则
第四条 的规定;
(二) 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的要求;
(三) 是否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协调、衔接;
(四) 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办或者退回组织起草单位:
(一) 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组织起草单位或者起草者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
(二) 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要求的;
(三) 依据不足或者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矛盾的;
(四) 主要技术内容严重脱离实际、不正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 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审查后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按照修改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文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审议单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组织起草者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定稿,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和起草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需要向WTO/TBT通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向WTO/TBT通报。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WTO/TBT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组织起草者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五章 批准与颁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批准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等予以公告。第六章 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局部内容需要修订,出质检总局提议,组织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者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对外颁布。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修订内容与原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定期进行全面修订,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全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参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废止,参照本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12-07 颁布日期:2010-12-07 文号:质检特函[2010]9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一)设置管理机构 1、管理机构。 以企业(法人)内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注明机构人员的职务及联系电话。 2、机构管理结构图。 将管理机构的人员用组织结构图表示,注明各管理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所管理的部门及设备。 (二)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 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本单
特种设备安全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使用单位许可1.提交资料符合要求(可实物检查)。2.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二)人员资格许可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条件的要求;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6.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二、办理材料(一)使用单位许可1.组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通用版)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特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责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2、设置或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3、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你好,主要有: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23年3月11日发布,2023年6月1日实施新
随着富阳经济的快速增长,特种设备呈现出分布广、增长快、变动频繁的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地在用特种设备共有11432台,特种设备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监察难度越来越大。尽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过多年艰苦努力,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安全水平偏低、社会环境不理想、安全管理基础措施和手段落后、科学技术装备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和差距。由诸多原因导致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总量仍居较高水平。其主要原因在F法
___年度巴中市XX公司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评安全员、架工考试试卷姓名:工作部门:得分:答题说明:1.客观题答案填涂在相应的括弧内,仅在试卷上画勾或图圈无效。2.在单选题中如一题有两个空时,答案可任意填写于其中一空内或两空均可。3,实务题在试卷上作答。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1、(C)将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物主体构件连接,能够传递拉力和压力的构件。A、水平杆B、扫地杆c、连墙件a剪刀撑2、每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1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承诺书9三、关于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决定12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网络(图)13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14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考核制度21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23八、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5九、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27十、特种设备常规维修保养制度28十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29十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医院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特种设备定义,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 我院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正)
非从事岗位,不承担责任。但实践中挂证存在风险。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可添加V信:law-zhongguo)
你好,是这样规定的:(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其职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2、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3、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 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