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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房东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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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房东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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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出租房东有哪些责任

1、房屋出租房东责任如下: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通知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房东私自卖房是否侵权

1、租客有优先购买所租房屋的权利,租客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是债权

租客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与基于共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租客优先购买权。租客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不可能凭借租客优先购买权主张租客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侵害租客优先购买权的赔偿方式是赔偿经济损失

正因为租客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债权,因此,房东违反义务,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必须保障租客优先购买。

3、免除房东侵权赔偿的事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租客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房东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房东履行通知义务后,租客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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