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新会计准则怎么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最主要的账户。
旧的准则中对两个科目是这么定义的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购买印花税票,国债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
新准则出台后删除了这两个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也取消了这两个项目,有些会计在遇到与这两个科目相关的核算时就发懵了,经常会出现如下错误:仍保留“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代替“待摊费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款项”或者“其他应收款”等项目;也有的通过“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代替“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款项”或者“其他应付款”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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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新准则指南规定: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即对于短期借款的利息的预提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进行的。 (二)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 根据对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
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新准则应用指南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得采取待摊、预提方式,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项目,科目说明中“待摊费用”说明如下:(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
一、税法上对增值税收入的时限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与新会计准则成本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额。扣除额=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一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一税法规定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这里着重阐述以下5个项目的差异。一、主营业务成本的纳税调整税法所指的成本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
车辆出险定损与修理费用之间不一致怎么处理车辆修理费用和鉴定的损失不一致的,如果实际维修费用高于车辆出险定损的费用,那么可以与保险公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由保险公司进行追加费用。车辆出险定损与修理费用之间不一致怎么处理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税法上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
1、公司合并的对员工来说,视为变更合同的内容,员工不愿意去的,双方协商不成可解除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
新会计准则有什么主要内容和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一、无形资产准则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理和报废、披露等方面作了规范。与现行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增加或修订了以下内容:1、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1)准则明确,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或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予以确定。(2)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
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处罚 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后罪数罪并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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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新的证据怎么处理?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
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 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免租期,顾名思义就是免除房租的时期。当租赁房屋时,承租人若觉得房子需要进行一定的装修,那么装修的时期可以和房东协商免租,那么这个双方约定的免租期就要写入合同当中,避免过后房东或者承租人不承认这个时期而产生纠纷。那么,这个免租期该如何约定呢?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免租期应注意的一些事项,请阅读下文。当事人应对免租期相关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一、免租的起止时间。不管免租期为多长时间,最好
与其他企业相比,外贸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最多的主要是自营或代理进出口业务,经营业务的涉外性决定了其期间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在我国加入WTO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新形势下,通过控制期间费用来增加企业盈利对外贸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贸企业期间费用的核算 按发生环节不同,外贸企业期间费用可分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对期间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和其他企业在总体上基本一致,只是在少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死刑缓期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死缓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由于法律上的一些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对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在判决生效2年内,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罪表现,在这期间没有再犯罪,就不再执行死刑,而改为无期徒刑,如若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犯罪分子在2年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立即执行死刑,但过失犯罪的
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一般是不能再次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将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在开庭审判的时候,将新罪和旧罪一并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
1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管理局机关等下属企业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2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账册,及时、完整地对下列经济事项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各种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各种资产的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和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核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以及其他事项。3下属各处由财务处统一、规范地设置会计总账、明细科目及会计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