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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去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要求巨额加班费企业要怎样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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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去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要求巨额加班费企业要怎样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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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职工A于2017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31日,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为职工A办理了相关社保及档案转移手续。期间,职工A提出,某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劳动合同到期,也没有与之协商是否续签,故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此外,职工A还主张,进入该公司工作以来,她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5小时,有4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为此,职工A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日常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上,谁来举证呢?仲裁期间,职工A提出,考勤表都是由公司掌握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来提供自己没有加班的证据,也就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某公司一方则表示,职工A在公司工作期间,在人力资源部工作,其中一项工作内容就是制作考勤表,如果其确有加班行为,其在制表是必定会如实反映。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公司的部分考勤表和工资表已缺失,但留存下来的考勤表中,并没有体现该职工有加班事实,该公司并不认可其提出的加班费主张。

劳动仲裁委认为,《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职工A,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加班的基本事实。此外,由于该职工在职时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且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制表人均为职工A,工资表中有加班工资一栏,其所在人力资源部所有职工的加班工资一栏均为“0”。

此外,对职工A主张,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问题,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者须首先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并不能完全免除劳动者本人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据此,仲裁委对申请人关于加班费的主张,不予采信。结果:劳动者举证不能 仲裁委驳回加班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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