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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保异地结算标准: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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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保异地结算标准: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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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发布《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

政策原文:

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1、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

2、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执行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在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非省级协议医院和市州协议医院就诊时,执行参保地政策。

4、已纳入单病种管理、大病保险、门诊特殊病、日间手术等待遇政策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5、参保人员出院时,应结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未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办理报账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明细,按照医保支付待遇政策核算支付结算额度,不得采用手工录入方式进行医保支付结算。

6、以下情形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1.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因突发疾病进行门诊急救或抢救72小时内转住院的医疗费用除外);

2.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

不纳入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带住院相关资料(包括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医保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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