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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受理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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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受理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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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案件(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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