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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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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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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押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合同的当事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提醒您,一般情况下,符合上述要件,合同成立即生效。  三、什么是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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