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职务犯罪一般规定:
1.两高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二十个答(批)复(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6]高检研发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法释〔2005〕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2004]高检研发第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3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高检研发(2003〕第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 法(研)明传[200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14日 中编办函〔2000〕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高检发法字[2000]
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5号
2.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2013)
4.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
5.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
6.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3)
7.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
8.《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
二、贪污贿赂犯罪:
8.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9.最高检研究室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2016)
10.最高法关于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的答复(2016)
11.最高检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
12.最高法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
13.最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14.两高关于挪用公款犯罪的五个批复(1997-2003)
1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挪用公款罪)的解释(2002)
16.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17.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18.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9.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
20.最高检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
三、渎职侵权犯罪
21.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2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
23.两高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
2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
25.最高检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
26.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2004)
27.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
28.最高检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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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一、质押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
病假工资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是什么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2018年版) (2018-11-23 15:08:05)转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2018年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是什么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nbs
一、医疗事故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1、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有所体现。2、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
如果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的,加害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应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否需要重新鉴定,须经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重新鉴定,故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并不必然会导致重新鉴定,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