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法意见》,已失效)第298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参与分配的时间节点经过三次调整,从“被清偿前”改为“执行完毕前”再到“执行终结前”。但“清偿”、“完毕”及“终结”三个词的含义并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条文释意时仅认为修改为“执行终结前”文字更为准确,但对如何理解“执行终结前”未有准确界定。
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最高院曾下发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对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但遗憾的是,该规定尚未出台。
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参与分配定义)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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