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屋《赠与》合同中,你父亲的签字、按手印并非本人所为,赠与合同应当无效!并且你父亲立有口头遗嘱,房屋我与他一人一半。
被告:手印是本人按的,签名因为父亲手抖无法自己签,代签的。
父亲去世后,“后妈”与儿子争夺房产,《赠与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有效吗?请看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
#案情简述#
1、马某与某甲原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马。后马某与某甲离婚。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xx号楼xxx房屋登记在小马名下,马某与小马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4月3日,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马某名下。
2、2018年1月31日,马某与某乙登记结婚。
3、2019年4月26日,马某与小马签订《赠与合同》,马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xx号楼xxx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小马,小马表示同意就接受马某赠与的上述房产。
该《赠与合同》下方“马某”的签名系他人代签,上捺有指印一枚。同日,上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小马名下。
4、2020年2月20日马某因病去世。
5、某乙认为《赠与合同》中“马某”的签字、指纹并非本人所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9年4月26日被告小马与“马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称涉案《赠与合同》并非赠与人马某本人签字、指印并非马某本人所捺、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非马某本人前往办理,根据本院向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的情况,可以证实该《赠与合同》上马某的签名虽非其本人书写,但由马某本人捺指印,且工作人员询问及确认了马某赠与的意思,应当认定该《赠与合同》系马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另称马某在签订《赠与合同》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期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但对此并未充分举证,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赠与合同》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现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该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赠与合同所涉标的物,是被告之父马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马某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个人财产所做的处置完全合法且有效。
2019年4月初,被告之父马某在病中多次找到被告和被告之生母某甲,主动提出愿将涉案房产过户给被告,以弥补因离婚给被告造成的家庭缺憾。
2019年4月26日下午,马某与被告一起到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涉案房产的全部赠与及过户手续。
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经现场严格审查,在确定了将涉案房产赠与被告系马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材料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
因此赠与合同有效。
关于公房,各地的规定不同。如果是无房分配的经租公房,子女是可以续租和参加房改的。父亲过世前承租的公房,子女可以参加房改,有权以子女身份获得房产承租权,直接到房产局办理既可。公房不存在继承。公房如其名,是产权不归住户所有的房屋,仅是房屋管理方(代表有房管局,住保办之类等部门)代表政府将房屋的居住权给住户,住户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既然房子不是爷爷的,作为后辈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后才可以取款的
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如下: 【→点击免费咨询金牌律师】 遗产继承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
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 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公证费要1200元左右。扩展资料: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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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属于你姐的个人财产,但是存在被她使用和转移的风险,建议协商处理。还有什么问题吗,也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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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一般是不能继承爷爷遗产的,但是爷爷立有遗嘱,遗嘱中指明孙女可以继承其遗产的,孙女则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还有一种情况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孙女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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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后,离开公司了还能申请双倍工资的,但是必须在一年之内提出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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