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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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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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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张某某、周某某追讨垫付的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请求抚养义务人偿还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7民初7112号(2019年10月22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0387号(2020年2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罗某某诉称:张某甲,2006年9月6日出生,系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的婚生子女。原告罗某某系张某甲祖母,张某某之母,张某甲自出生后一直由罗某某抚养。2013年3月20日,张某某、周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张某某与罗某某口头约定,张某甲继续跟随罗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向罗某某给付张某甲的抚养费1000元。张某某按照该标准仅支付了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的抚养费。2019年2月,罗某某与张某某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张某某以给父亲张某乙治病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经济困难为由,未主动向罗某某支付抚养张某甲的费用,罗某某与张某某多次协商无果。2019年7月,罗某某向法院起诉。张某某在案件一、二审中均表示今后张某甲由张某某自行抚养,不再由罗某某抚养。罗某某抚养张某甲系无因管理,而非自愿资助行为。张某甲自出生便由罗某某一直在照顾抚养,罗某某为张某甲购买奶粉、购买衣物等生活用品,并垫付医疗费,后二被告张某某、周某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约定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但张某甲依然跟随罗某某生活,由罗某某抚养照顾。罗某某在抚养张某甲期间,承担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经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均无果。遂请求:

(1)张某某、周某某支付罗某某垫付的张某甲12年的抚养费共计20万元;

(2)张某某、周某某从2019年2月起每月按时支付张某甲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1500元。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张某甲从出生后主要随原告生活,双方对相关费用未作约定。原告要求张某某、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请求过高。

另外,原告提出其垫付相关费用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某辩称:张某甲自出生主要随原告生活,双方对相关费用未作约定,原告提出其垫付相关费用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并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承担抚养费,现原告要求周某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不当,请依法驳回原告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某系张某甲祖母。被告张某某、周某某婚后于2005年2月16日生育长女张某,2006年9月6日生育次女张某甲,张某甲主要由原告帮忙照顾,双方对生活开销、教育投资及医疗费用等未作约定。

2013年3月20日,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承担抚养费。此后,张某某与原告罗某某协商,张某甲仍随原告生活,被告张某某每月向原告支付现金1000元。

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张某某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因家庭事宜发生纠纷,被告张某某以给父亲张某乙治病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经济困难为由,未主动向原告支付抚养张某甲的费用,罗某某与张某某多次协商无果。

2019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案件审理中调解无果。

 

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渝0117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罗某某支付照顾张某甲的报酬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给付其抚养张某甲12年所垫付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2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按时支付张某甲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19)渝01民终1038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如下:一、张某某、周某某共同向罗某某支付张某甲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9500元;

二、张某某向罗某某支付张某甲2013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75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张某甲自出生后一直由祖母罗某某抚养照顾,在抚养照顾期间,罗某某垫付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张某某与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支付过张某甲的抚养费。故罗某某要求张某某、周某某支付张某甲从出生至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张某某与周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故张某甲此后的抚养费应由张某某承担。罗某某系张某甲的祖母,并非其法定抚养义务人,而张某甲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张某某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今后自行抚养张某甲,不再由罗某某抚养,故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自法院判决后张某甲由父亲张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不再向罗某某支付相关费用。

 

案例注解

从近年以无因管理为案由的案件来看,代为履行法定义务或公益上之义务已成为无因管理的一大主流。父母怠于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管理人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垫付抚养费用,此种行为虽不符合传统观念对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解,但作为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例外情形,在符合无因管理法定构成要件时也宜被认定为构成无因管理。

这不仅能为善良管理人提供经济补偿,也能督促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筑牢法律防线。

 

一、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的裁判争议

 

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基于血缘亲情的不求回报的自愿资助赠与行为,本案一审法院便持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义务人在明知且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形成默示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形成无因管理。通过法信以关键词“无因管理”进行搜索,涉及未成年人的无因管理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向父母追讨抚养照顾未成年人支出的抚养费、择校费等;

二是祖父母协助照顾未成年孙子女而向其父母主张劳动报酬;三是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向亲生父母追讨抚养照顾未成年人支出的抚养费(详见表1)。

 

实务中,对涉及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虽然存在争议,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也并未排斥对无因管理的适用。

此类案件审理的裁判思路在于:对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无因管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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