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诉张某某、周某某追讨垫付的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请求抚养义务人偿还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7民初7112号(2019年10月22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0387号(2020年2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罗某某诉称:张某甲,2006年9月6日出生,系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的婚生子女。原告罗某某系张某甲祖母,张某某之母,张某甲自出生后一直由罗某某抚养。2013年3月20日,张某某、周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张某某与罗某某口头约定,张某甲继续跟随罗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向罗某某给付张某甲的抚养费1000元。张某某按照该标准仅支付了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的抚养费。2019年2月,罗某某与张某某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张某某以给父亲张某乙治病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经济困难为由,未主动向罗某某支付抚养张某甲的费用,罗某某与张某某多次协商无果。2019年7月,罗某某向法院起诉。张某某在案件一、二审中均表示今后张某甲由张某某自行抚养,不再由罗某某抚养。罗某某抚养张某甲系无因管理,而非自愿资助行为。张某甲自出生便由罗某某一直在照顾抚养,罗某某为张某甲购买奶粉、购买衣物等生活用品,并垫付医疗费,后二被告张某某、周某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约定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但张某甲依然跟随罗某某生活,由罗某某抚养照顾。罗某某在抚养张某甲期间,承担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经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均无果。遂请求:
(1)张某某、周某某支付罗某某垫付的张某甲12年的抚养费共计20万元;
(2)张某某、周某某从2019年2月起每月按时支付张某甲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1500元。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张某甲从出生后主要随原告生活,双方对相关费用未作约定。原告要求张某某、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请求过高。
另外,原告提出其垫付相关费用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某辩称:张某甲自出生主要随原告生活,双方对相关费用未作约定,原告提出其垫付相关费用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并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承担抚养费,现原告要求周某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不当,请依法驳回原告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某系张某甲祖母。被告张某某、周某某婚后于2005年2月16日生育长女张某,2006年9月6日生育次女张某甲,张某甲主要由原告帮忙照顾,双方对生活开销、教育投资及医疗费用等未作约定。
2013年3月20日,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承担抚养费。此后,张某某与原告罗某某协商,张某甲仍随原告生活,被告张某某每月向原告支付现金1000元。
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张某某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因家庭事宜发生纠纷,被告张某某以给父亲张某乙治病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经济困难为由,未主动向原告支付抚养张某甲的费用,罗某某与张某某多次协商无果。
2019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案件审理中调解无果。
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渝0117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罗某某支付照顾张某甲的报酬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给付其抚养张某甲12年所垫付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2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按时支付张某甲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19)渝01民终1038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如下:一、张某某、周某某共同向罗某某支付张某甲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9500元;
二、张某某向罗某某支付张某甲2013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75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张某甲自出生后一直由祖母罗某某抚养照顾,在抚养照顾期间,罗某某垫付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张某某与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支付过张某甲的抚养费。故罗某某要求张某某、周某某支付张某甲从出生至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张某某与周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故张某甲此后的抚养费应由张某某承担。罗某某系张某甲的祖母,并非其法定抚养义务人,而张某甲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张某某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今后自行抚养张某甲,不再由罗某某抚养,故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自法院判决后张某甲由父亲张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不再向罗某某支付相关费用。
案例注解
从近年以无因管理为案由的案件来看,代为履行法定义务或公益上之义务已成为无因管理的一大主流。父母怠于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管理人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垫付抚养费用,此种行为虽不符合传统观念对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解,但作为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例外情形,在符合无因管理法定构成要件时也宜被认定为构成无因管理。
这不仅能为善良管理人提供经济补偿,也能督促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筑牢法律防线。
一、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的裁判争议
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基于血缘亲情的不求回报的自愿资助赠与行为,本案一审法院便持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义务人在明知且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形成默示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形成无因管理。通过法信以关键词“无因管理”进行搜索,涉及未成年人的无因管理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向父母追讨抚养照顾未成年人支出的抚养费、择校费等;
二是祖父母协助照顾未成年孙子女而向其父母主张劳动报酬;三是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向亲生父母追讨抚养照顾未成年人支出的抚养费(详见表1)。
实务中,对涉及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虽然存在争议,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也并未排斥对无因管理的适用。
此类案件审理的裁判思路在于:对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无因管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子女不付医药费犯法,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及时给付老年人生病治疗的医药费是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子女对老年人未尽到抚养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
1、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需要赡养。2、父母不尽抚养义务的话,其子女也是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影响,具体而言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3、而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前者并非后者的前置前提条件,父母即使没有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子女也应对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老人儿子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应当赡养老人。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
是,子女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1.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违反赡养义务时,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须及时支付费用而不支付时,可要求赡养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对于赡养人猎取老年人财物,造成老年人身处困境的,赡养人须返还财物,并对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父(或母)与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那么这种协议到底有效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遗嘱”,获得遗产的对象只能是
父母过世的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
父母没有尽到养育孩子的责任,在年老后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出现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但是却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对抗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
通常出现扶养赡养纠纷的情况下,我们主要维权方式有主动与扶养人/赡养人沟通协商扶养/赡养方案,或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入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更多复杂的扶养赡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不可以不予赡养。2、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会因为父母不尽抚养义务而依法免除。
继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继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不予赡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作了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承担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案例 李某10岁时母亲去世,此
市内子女、(外)孙子女与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地房主需为迁移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由迁移人、房主、户主同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第一步携带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报。第二步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第三步办理后为群众打印相应的户口登记材料。四、办理地点办理地点:五、办理时限承诺期限:1工作日六、
一、父母离世房产过户流程给孙子女 父母离世房产过户流程给孙子女: 1.准备登记材料。 2.书面申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并接受询问。 3.登记机构进行初步审核。 4.缴纳各种税费。 5.出具受理通知书。 6.领取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儿不孝可以收回,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收回房产。房屋赠与流程是双方签订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缴纳相关费用,进行公证等。 一、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儿不孝是否可以收回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儿不孝可以收回。父母离婚前把房产赠与孩子后孩子不孝能通过法院把房产收回。父母赠与孩子的房子可以收回,但是有前提条件,如果父母给孩子买房在还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行使撤销权是可以收回的。可以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父母不一定是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
子女上大学不是一定还要承担抚养费的。一般情况下,子女已满十八周岁或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但若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也未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父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
父母给子女买房要注意的是,如是赠与给婚后的子女其中一方的,应当拟定赠与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为赠与一方的财产,并办理房产登记,将房产登记在该一方子女名下,则该财产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法律分析:只要是被批准的低保户,在家庭生活以及经济收入未改变的情况下,无论进入哪所学校就读,低保的待遇是不会取消的。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在父母生前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话,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被转移到这个指定的子女下面,而其他的子女是没有权利享有的。1、老人在世的时候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的处理是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扰。2、遗产是没有共同享有的说法的。如果子女父母都在世的情况下,房屋首次在老人名下登记,但是房产过户的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经过世之后的话,是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共有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