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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法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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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法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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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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