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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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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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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1950年的证件是有效的;2、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因此即使户口不在本村,仍然可以依据该房屋的享有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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