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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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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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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目的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施工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术语

3.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2轻伤事故:职工负伤后歇工工日在1-105(不含105)。

3.3重伤事故:符合国家关于重伤范围规定之内的(损失工日≥105)。

3.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6“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管理职能、内容与要求

4.1奖励

4.1.1公司实行“月事故零”奖励。

4.1.1.1月事故零奖励的考核内容如下:

A、国家规定统计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B、非上述统计范围,但企业应负责任的非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C、我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D、当月布置的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4.1.1.2考核准则如下:

A、各部门当月发生的人身事故,按公司安全部认定的为准;

B、工作完成情况以各部门和相关部门反馈情况及安全部抽查结果为准。

4.1.1.3奖励条件及金额

A、凡当月实现事故零、完成工作较好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奖励指标与金额分别见附表1。

B、凡连续一个季度实现事故零的生产部门,加奖一个月事故零奖的20%;连续两个季度事故为零,加奖40%;连续三个季度事故为零,加奖60%;

全年事故为零,加奖100%。

C、公司全年无企业职工重伤事故,对安全部和生产管理部有关人员按附表1奖励,季、年度加奖同上。

4.1.1.4月事故零奖每月考核一次,由公司安全部签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发放。

4.1.1.5月事故零奖金除发给本规定附表中指定的人员外,其余要奖给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人员,不得平均分配。

4.1.2日常(生产)中,对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视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额由安全部提出,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有特殊贡献者,可报请公司给予奖励。

4.1.3公司对各部门实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兑现奖励。

4.1.3.1“责任制考核”兑现奖罚的条件在“责任制考核”中详细规定。

4.1.3.2每年末,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依据呈总经理批准后,按批准意见发给。

4.1.3.2责任制考核分数与安全奖励系数挂钩,具体看附表2。.

4.1.4奖金来源

4.1.4.1公司应视经营情况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并结合KPI考核设定系数。

4.1.4.2公司安全部日常收缴的违章及事故罚款。

4.2处罚

4.2.1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部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企业伤亡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4.2.2对交通事故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理

4.2.2.1我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比照公司员工死亡事故处理。

4.2.2.2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比照企业职工重伤事故处理。

4.2.3对事故部门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罚按附表1执行,其中已列入事故报告中作出处理和处罚的人员,不重复处罚。

4.2.4对“三违”现象的处罚

4.2.4.1违章指挥,每次罚款200元。

4.2.4.2违反劳动(如酒后上岗、干私活、脱岗、在作业场所打闹等),每次罚款100元。

4.2.4.3违章(进车间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用电设备无漏电保护、用电设备不做(地)保护、设备或脚手架用前不做检查验收等),每次罚款100元。

4.2.4.4对多人或群体违章,处罚班长、车间主任、部门经理、安全员、其他人各100元;同时可处罚违章群体的部门500--1000元。

5附则

5.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公司管理人员月事故零奖罚表

注:1、对总经理、部门经理处罚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1、办公室其他有关人员的奖罚额,由公司参照本表自行制订执行。

2、各部门有关人员的奖罚额,由各部门自行制订执行。

附表2

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得分奖罚系数表

注:1、员工年终奖励数=KPI考核数*奖罚系数

2、生产、维修部门应包括生产车间、维修部门、装卸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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