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城市扩张发展,一些城乡结合部的村庄都涉及到土地拆迁问题,笔者最近办理宅基地拆迁案件当中总结的一些事务经验和大家分享如下:
正文: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主独有,还是户内成员共有?
笔者实务经验,整理之后有以下几点纠纷:
1.宅基地所称的户与户籍登记簿所称的户是否为一个概念,笔者认为,二者之间还是有本质性的区别,首先二者的发证机关就不一致,其次权属证明的内容也有差别,故笔者认为在宅基地拆迁时,使用权归属证明,只可以依据宅基地使用证。
2.如何证明本人是户内成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拆迁收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也就说,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是宅基地户内成员,而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登记是模糊的,只记载户内成员几人,如发生该种情况,一般应当根据原告的出生年月、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发证日期、原告与户主的血缘关系来综合判断原告是否属于宅基地户内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归户内成员共享,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归户主享有还是户内成员共享,但是依据实务经验,宅基地的审批一般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也就是说审批宅基地时并不以人为单位,也就不存在独有的问题,其次我国各个地区对村集体成员,每个成员拥有宅基地的范围都是有规定的,也就是说一处宅基地是由多个集体成员所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的平米数相加的,并且根据各地的拆迁政策,基本为“一户一宅”而并非一人一宅,故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归户内成员共有的。
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适用法律较多,纠纷类型也是各有不同,自由裁量权较大,加之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导致审判难度也会增加,建议如遇到土地拆迁问题,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归户主还是全体家庭成员?有人咨询我这样一个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归户主吗?他作为家庭成员宅基地和他有没有关系?对此,今天由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115号《行政裁定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归户主还是全体家庭成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宅基地是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是户内人员,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集体内的成员,不是户内人员,只要是村集体的成员,都可以拥有宅基地,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是户内人员,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集体内的成员,不是户内人员,只要是村集体的成员,都可以拥有宅基地,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宅基地是属于户主的吗 首先要说明的是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村民所有,因此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房子就属于谁所有,并不是户口簿上谁是户主,房屋就归谁所有。 总之,如果宅基地房屋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房子就归父亲所有,如果登记是儿子的名字就归儿子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房子是属于户主及全部合法家庭成员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仅对房子有所有权,但对房子所占用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单纯的笔录和手印不属于案底,这是警方案件调查的流程。只有刑事犯罪才会被记录在档案中,并且联网可查。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法律分析:低保的家庭成员是低保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法院观点】一、涉案房屋的原土地使用权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对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系以家庭成员为基础,但并不能得出在该土地使用权上建设房屋为家庭共有的结论,需根据房屋登记、使用、内部协议等情况进行判断。二、涉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陈某1,陈某自己名下也登记一块宅基地,两人的家庭住址亦分别按所分得的宅基地地址登记,由此可见,双方已按一户一宅原则实际进行分配。三、涉案房产已由农村宅基地房转为国有土地的房屋
农村宅基地属于划拨。法律规定,宅基地是集体依法划拨给农民建造住宅使用的土地,其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与住宅房屋的建设不可分离。
一、两户一证如何分割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说两户共有一个宅基地,两户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那么宅基地可以继续存在,不需要做任何处理;如果两户想要分户,那么可以先对宅基地进行价值的评估,然后由双方协商决定。得了宅基地的一户需要给另一户同等价值的经济补偿。 二、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导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应有之义。那么,哪些情形下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也有可能通过确权登记获取宅基地使用权呢? 【宅基地确权登记关键看“户籍”和“资格”】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迁户口只需要户主同意就可以,不需要户口本上其他所有人员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延伸】问:宅基地能继承吗?答: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1、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还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产。一、什么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二、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
一、非户主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户主也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2、申请宅基地时还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3、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人通常登记为户主的名字,但这并不否认同户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为了保证新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规定,自家宅基地
您好,根据城市供水管理限定,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如果是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如果用户总水表隶属自然损坏的,应由城市供水公司更换。2、你小区如果是物业直接管理水费,如属自然损坏的应由物业负责更换。否则由用户拿钱。3、现在通常使用的智能水表,价格相对比较贵点,水表应由自来水公司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校验的才行,自己买下的不能认可。4、水表价格能够向自来水公司询问,物业可能会适当加点
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它是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只有农村集体居民才可享有,故在民法典中单列。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相关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因为签订行政协议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行为,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理由: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